您当前的位置 :浙江在线 > 浙江新闻 > 专题聚焦 > 2017全国两会 > 全媒体播报 正文

代表“支招”信息安全:加大刑罚力度 构建产业体系

2017-03-12 08:31:42 来源: 浙江在线 浙江在线记者 丁谨之 刘乐平

  浙江在线北京3月12日讯(浙江在线记者 丁谨之 刘乐平)  3月11日中午12时,是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规定的代表议案提交截止时间。议案建议目录中,“信息安全”一词多次出现。

  如今,互联网终端已全方位进入人们的生活,公民的个人数据通过电商购物、网上银行、网络社交等多种途径,上传到多种应用数据库。加强信息安全,防范利用个人信息进行网络诈骗,同时构建国家信息安全产业体系,保证国家信息安全,已是燃眉之急。翻开代表的建议,看看他们都有哪些锦囊妙计。

  有效打击电信网络诈骗

  3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要深化平安中国建设,健全立体化信息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依法惩治黑恶势力犯罪和盗窃、抢劫、电信网络诈骗等多发性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电信网络诈骗危害远超普通诈骗犯罪,应从法律源头入手,在《刑法》中单设电信诈骗罪名加强打击力度,同时提高量刑幅度,有效打击电信网络犯罪。”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移动浙江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郑杰说。

  近年来,中国移动联合公安部门采取多种手段打击通讯信息诈骗。“但在多次专项行动中,我们发现,虽然有证据表明犯罪嫌疑人发布了大量诈骗短信,但是其受到的刑罚处罚往往较轻。因为在我国现行刑法中,诈骗金额是构成诈骗罪的必备因素之一,犯罪嫌疑人在抓获时诈骗还没有得逞或者无法掌握诈骗具体数额,往往造成电信网络诈骗处罚力度不足。”在郑杰看来,电信网络诈骗的受害人群广、涉案金额大,其危害远超普通诈骗犯罪。

  “将电信网络诈骗按普通诈骗罪定罪量刑,不能体现此类犯罪的特殊性。”因此他呼吁修改《刑法》,单设电信网络诈骗罪名。他建议,将电信网络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明确规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电话、计算机等网络传播虚假信息,诈骗公私财物”;增加发送诈骗信息这一犯罪情形,明确除了数额较大外,以发送信息、拨打电话、互联网传播等方式发布诈骗信息,数量较大也构成电信网络诈骗罪;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适度提高电信网络诈骗罪的法定刑,优化配置自由刑与财产刑,以财产刑为主,提高罚金数额。

  构建国家信息安全体系

  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侨联副主席陈乃科说,从媒体上看到的一组数据令他大为吃惊:美国思科分别占据了国内两家通信企业骨干网七成和八成的份额,思科在我国金融行业、铁路系统、民航的空中管制等骨干网络均占据了足以形成垄断的份额。“可以说,国外厂商成了各行业系统的最高权限拥有者,这对我国网络空间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确保信息基础设施安全是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的核心。陈乃科表示,相较于美国成熟完善的信息安全体系,我国信息基础设施普遍存在重建轻防,甚至只建不防,许多重要领域均依赖国外产品和服务,安全隐患巨大。在陈乃科看来,产生上述问题的关键主要有两方面。首先是国内信息安全产业体量、能力不足,亟待扶持。技术产品虽然取得了可喜成绩,但一直没有形成较大规模的市场供应,并且在核心技术领域与国外的差距还在扩大;其次,信息安全产业发展国际视野不够,还较为封闭,政企合作、军民融合程度严重不足。此外,市场化运作不足,行业发展理念也有偏差。

  加快构建国家信息安全产业体系,保障国家信息安全迫在眉睫。陈乃科建议,健全促进信息产业发展的组织体系,出台系列扶持政策。加快技术突破,构建多层次的信息安全产业体系。可以参考大飞机制造的经验和模式,积极探索组建适合我国国情和特点的信息安全产业国家队。同时,充分利用民间创新活力,加快政企合作、军民融合进程。此外,构建国家信息安全产业体系还应明确资质标准,尽快制定和坚决落实国产化替代战略,并加强信息安全产业发展的国际合作。

标签:电信网络;信息安全产业;诈骗罪;电信;全国人大代表 编辑: 蒋敏华
相关阅读

精彩影像

Copyright © 1999-2023 Zjol. All Rights Reserved 浙江在线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