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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受权发布)《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修正案(草案)》(摘要)(3)

2018-03-09 00:45:03 来源: 新华社 国内部

  二十五、章程第二章“组织总则”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第二十三条;删去“个人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邀请,亦得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相应修改为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

  二十六、章程增加“委员”一章作为第三章,内容为修改后的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九条。章程第三章、第四章相应修改为第四章、第五章。

  二十七、章程第二章“组织总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第三章“委员”第三十条;“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后增加“保守国家秘密,廉洁自律”。

  第二款修改为第三十四条。

  二十八、章程第二章“组织总则”第二十六条修改为第三章“委员”第三十三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委员”修改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和地方委员会委员”;“提出批评和建议”修改为“提出意见、批评、建议”。

  二十九、章程第二章“组织总则”第二十七条“对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揭发、参与调查和检查的权利”修改为“对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揭发的权利,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和检查活动”。

  三十、章程第三章“委员”中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经相关程序后,须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地方委员会委员经相关程序后,须由各级地方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三十一、章程第三章“委员”中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和地方委员会委员应当依照本章程积极履行职责,认真行使权利。”

  三十二、章程第三章“委员”中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和地方委员会委员应当正确处理个人职业活动与履行职责的关系,不得利用委员身份牟取个人、小团体和特定关系人的利益。”

  三十三、章程第三章“委员”中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应当加强委员履职管理,建立委员履职档案,采取适当方式通报履职情况。”

  三十四、章程第三章“委员”中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对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因严重违纪违法被给予组织处理、处分或被判刑以及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在身份上弄虚作假的等,不得提名或继续提名为委员人选。”

  三十五、章程第三章“委员”中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八条:“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本人应当辞去委员。对违反社会道德或存在与委员身份不符的行为,应当及时约谈或函询,经提醒仍不改正的,应当责令其辞去委员。”

  三十六、章程第三章“委员”中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九条:“对违纪违法的委员,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或地方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原第三章“全国委员会”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二条相应改为第四章“全国委员会”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二条。

  三十七、章程原第三章“全国委员会”第三十三条修改为第四章“全国委员会”第四十三条;“得临时召集之”修改为“得临时召集”。

  三十八、章程原第三章“全国委员会”第三十四条修改为第四章“全国委员会”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五项“一、修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二、选举全国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三、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四、讨论本会重大工作方针、任务并作出决议;五、参与对国家大政方针的讨论,提出建议和批评。”修改为:“(一)修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二)选举全国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增加或者变更;(三)协商讨论国家的大政方针以及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提出建议和批评;(四)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情况报告和其他报告;(五)讨论本会重大工作原则、任务并作出决议。”

  三十九、章程原第三章“全国委员会”第三十五条修改为第四章“全国委员会”第四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常务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两次专题议政性会议。”

  四十、章程原第三章“全国委员会”第三十六条修改为第四章“全国委员会”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序号“一、”至“五、”修改为“(一)”至“(五)”;增加一项“(六)协商决定全国委员会委员;”第六项、第七项序号“六、”“七、”修改为“(七)”、“(八)”。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相应修改为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四十一、章程原第三章“全国委员会”第三十九条修改为第四章“全国委员会”第四十九条;“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后增写一句,内容为:“要发挥专门委员会在工作中的基础性作用。”原第四章“地方委员会”第四十条至第四十四条相应修改为第五章“地方委员会”第五十条至第五十四条。

  四十二、章程原第四章“地方委员会”第四十五条修改为第五章“地方委员会”第五十五条;第一项“一、选举地方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修改为“(一)选举地方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增加或者变更”;第二项“二、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修改为“(二)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情况报告和其他报告”;第三项、第四项序号“三、”“四、”修改为“(三)”、“(四)”。第四十六条相应修改为第五十六条。

  四十三、章程原第四章“地方委员会”第四十七条修改为第五章“地方委员会”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序号“一、”至“四、”修改为“(一)”至“(四)”;增加一项“(五)协商决定地方委员会委员;”第五项、第六项序号“五、”“六、”修改为“(六)”、“(七)”。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条相应修改为第五十八条至第六十条。

  四十四、删去章程第五章“附则”,删去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实行。”

  四十五、章程增加“会徽”一章作为第六章,内容为修改后的第六十一条至第六十三条。

  四十六、章程第六章“会徽”中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一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会徽为一颗五角星、齿轮和麦穗、四面红旗和缎带、中国地图和地球、‘1949’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成的图案。”

  四十七、章程第六章“会徽”中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二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会徽中,一颗五角星表示中国共产党领导;齿轮和麦穗表示以工农联盟为基础;四面红旗和缎带表示各党派、各团体、各民族、各阶层的大团结大联合;中国地图和地球表示全国人民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的团结;‘1949’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分别为诞生年号、名称。”

  四十八、章程第六章“会徽”中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三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参加单位和个人都要维护会徽的尊严。要按照规定制作和使用会徽。”(完)

标签:章程;委员会;总则;主席 编辑: 汪江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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