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3月15日讯 (浙江在线记者 丁谨之 吕玥 何苏鸣)2017年3月17日,杭州市上城区监察委对一名监察对象采取留置措施,这是全国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以来的首例留置案。
今年3月13日,监察法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作为改革试点地区之一,我省已全面落实了党中央确定的改革任务,为改革在全国推开提供了浙江探索。监察法草案的相关内容,引起了我省代表委员及各界人士的高度关注。
大家一致认为,制定监察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是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的必然要求;是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实践经验,为新形势下反腐败斗争提供坚强法治保障的现实需要;是坚持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坚持走中国特色监察道路的创制之举;是加强宪法实施,丰富和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举措。
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
集中统一领导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的坚强领导下,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并巩固发展。改革试点以来,在省委和各级党委领导下,我省通过组建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基本形成了党集中统一领导下纪律管全党、法律管公职人员相结合的治理腐败体系,牢牢掌握了党领导反腐败斗争的主动权。
全国人大代表刘建超表示,监察法是反腐败国家立法,通过国家法律把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机制固定下来,既是加强党的领导的必然要求,也是完善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体制机制的重要举措。
在宁波,改革试点以来,该市强化党对反腐败工作统一领导的机制制度建设,着力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全面落实双报告工作制度;监察委办案从初核、立案到采取留置措施、提出处置意见和审查意见等事项,都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并审核把关,将党的领导体现在反腐败各环节、全过程。
“制定国家监察法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的必然要求。”宁波市纪委书记、市监察委主任傅祖民告诉记者,截至目前,市、县两级监察委共留置25人,直接移送检察机关27人,均经由同级党委审批,同时发挥市委反腐败协调小组作用,强化法纪和法法衔接,“打虎”“拍蝇”“猎狐”三管齐下,实现中央追逃办督办追逃任务“清零”。
“听取监察法草案的说明,让我感受到了党中央坚持反腐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的信心和决心。”全国人大代表叶诗文表示,监察法的制定,顺应了人民的呼声,彰显了我们党自我革命的勇气和使命担当,“历史告诉我们,腐败对社会发展、国家稳定的危害巨大,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制定监察法非常及时,我为它点赞。”
全国人大代表郑亚莉认为,监察法草案旗帜鲜明地宣示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把坚持党的领导作为国家监察工作的根本政治方向,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核心和灵魂,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质要求。
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
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草案说明指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之前,党内监督已经实现全覆盖,而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行政监察对象主要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还没有做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全覆盖。
在我省,改革前共有行政监察对象38.3万人,改革后的国家监察对象为70.1万人,增长83.02%。“全覆盖,不仅体现在数字增长上,更体现在监督实效上。”全国人大代表葛益平介绍,2017年,温州市、县两级监察委查办的28起留置案中,共有6个被留置监察对象为改革后新增的国家监察对象。这些案件的查处,对原处于监督“空白”的群体形成了极大震慑。“反腐败只有全覆盖,才能零容忍。监察法保证监督力量能延伸和覆盖到所有公职人员,促进监督体制机制的制度化、规范化。”
“监察法草案让我印象深刻的是,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公职人员全覆盖。”在全国政协委员罗卫东看来,要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非常重要,确保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成为其中的合格主体,尤为关键。他表示,此次讨论的监察法草案,正是通过制定具体条款实现了对公权力全面、统一、规范、有效的约束,有助于提高公职人员秉公用权的意识,促进他们履职尽责,真正将制度优势转化成治理效能。
在基层社区工作多年,全国人大代表柯建华最关注的是,监察法草案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从事管理的人员也纳入了监察范围。“这一点我非常认同。把我们基层管理人员作为监察对象,是一种关爱和呵护,同时督促我们时时警醒自己公正公平办事,提高遵纪守法、规范履职的意识。”
“过去,一些非党员的村干部、村工作人员处于监督盲区,监察法草案将他们纳入监察范围,这让基层自治组织的管理工作也可以受到有力监督,把小微权力晒在阳光下。”全国人大代表方中华对此也十分关注。
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惩治腐败
监察法是反腐败国家立法,是一部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的法律。制定监察法,对于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反腐败工作,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全国人大代表贾宇表示,制定监察法,把党的十八大以来行之有效的反腐败斗争经验和做法上升为法律制度,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并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反腐败工作,这既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对法治保障的实践需要,也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监察法草案具有坚实的民意基础,是一部高水平、高质量的法律。”全国人大代表张咏梅认为,草案经过反复修改完善,是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结果,也是顺应党心民心和开门立法的成果,有效地凝聚了社会共识,充分体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精神。
“监察法的制定明确了监察委是反腐败机构、监察法是反腐败国家立法,并从理念、原则、结构、管辖、权限等方面对监察机关的反腐败工作进行了规范,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全国政协委员朱新力表示,深化改革需要法治保障,制定监察法实现了执纪与执法的贯通,巩固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已取得的成果,相信将进一步推进反腐败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确保反腐败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
“监察法草案将监察机关目前实际使用的调查措施以国家立法形式固定下来,赋予监察机关必要的权限和调查措施,促进了监察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有助于监察机关精准履行监督、调查、处置的职责。”丽水市纪委书记、市监察委主任方向介绍,改革试点工作中,12种调查措施已基本得到运用,“监察法的制定,也对监察机关遵循宪法精神、严格按照监察法规定的相关程序开展工作,切实提高反腐败工作的法治化水平,提出更高要求。”
截至2018年3月11日,我省共对292名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办结案件中被留置的主要监察对象100%移送起诉。此外,未采取留置措施,直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172人。省监察委成立以来,已审查调查厅级干部28件29人,其中涉嫌职务犯罪8人,同比增长60%。移送起诉的案件平均留置42.5天,比前3年纪委“两规”和检察机关侦查阶段的平均用时缩短64.4%。
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在我省进一步深化,我省将继续担起先行先试责任,在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上走在前列,积累更多浙江实践,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巩固压倒性态势,向夺取压倒性胜利前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