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创新城乡基层治理。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社会治理创新取得了重大进展。新时代要求我们进一步加强社区治理体系建设,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
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推进国家社会治理现代化,是一项极为复杂、艰巨、长期的系统工程。当前,我国已经从社会管理跨越到社会治理时期。既往改革基本塑造了社会治理体制的大框架,对于今后深化改革起到了指导和引领作用。更好确立多元主体合作关系,优化资源配置效率,提高社区自治水平,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需要进一步深化改革。
以权责清单制度调整和优化政府权力运行机制。社会治理要求重视社区、社会组织等治理主体的作用,但这并不等于政府责任的弱化。负面清单、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可以确立政府与社会的新关系、新秩序。深化社会治理体制改革,切实落实政社分开,就必须扩大社会事务“负面清单”管理机制的适用范围。从原则上讲,政府在社会治理中应承担制定规则、完善协调机制、加强能力建设等职责。具体来说,第一,应始终坚持公平正义原则,做好社会治理体制的顶层设计和建章立制工作,建立一个内容齐全、全面覆盖和破除户籍、身份、地域等差异的基本社会政策体系。第二,完善公共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社会性公共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加大中央向地方的财政转移支付,加大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资金比例;严格执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制度,提高财政支出绩效。第三,加强对政策执行的监督和管理,减少政策执行中的偏差,保证社会治理实践与目标的匹配性。
确立社会组织的主体地位。这是深化改革的当务之急。首先,应借国务院大力推行“放管服”改革之机,按照政府和社会组织的不同功能定位,对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职责界限作出明确划分,进而通过政府责任清单和权力清单的制定,明确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权利与责任,同时建立健全对社会组织业务活动的监管体系。其次,加快社会组织相关法律制度建设。随着改革的深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已不能为行业协会提供充分的法律支持与保护。国家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大框架下,加紧研究制定《社会组织法》,通过明确社会组织的法律地位,将其权利、义务与责任纳入法律体系之中。再次,对社会组织的支持力度。当前我国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还需要提高,政府部门应进一步完善配套措施,通过建立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等途径,加强社会组织培育和扶持的制度化建设,加大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力度,提升购买的公开性和公平性。在资源配置等方面适当向社会组织倾斜,并以契约方式确定下来,建立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常态化机制。
继续推进社区自治。受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长期包办社会的影响,我国公民的自治意识一直不强,社会自治能力相对较弱,要改变这种状况,政府需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其一,明确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尊重社会需求,允许业主委员会注册为社会团体法人,探索建立业主委员会登记注册制度,赋予业主委员会法人资格,促使其发挥业主自治功能,并通过制度创新,形成对业主委员会的有效监督。其二,改革物业管理体制。前期物业管理是由开发商代替全体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造成业主主体权利的缺失,这不利于业主权益的维护和保障。应改革前期物业管理制度,赋予业主在前期物业管理中的主体地位。同时,应有效破除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建管合一的体制,鼓励和扶持更多专业物业公司的成长和发展,重建物业市场的竞争机制,营造良好的物业服务市场环境。其三,增强公民的社会责任感。通过宣传教育、扩大参与渠道、推动信息公开和基层协商民主建设等工作,提升公民责任意识,培养公民参与能力,使公民的自我服务、志愿服务成为社会服务的重要实现途径;通过制度设计、实践转化等方式,探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社会治理的方法,使其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切实优化资源配置。按照全民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处于主导地位的党委和政府应通过制度建设将自身资源公平分配给其他治理主体,同时通过分配资源调动社会资源参与到社会治理中来。这就需要:第一,行政系统应转换思维,从管控转向引导,推动治理方式从强制向引导、从命令向协商、从独立向合作转变。第二,通过系统和组织化的制度安排和规范表达,拓宽社会资源进入社会治理体系的渠道,通过系统之间的“物质”和“能量”交换,优势互补,实现治理资源的社会“大联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第三,资源下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关键在体制创新,核心是人……社会治理的重心必须落到城乡社区。要尽可能把资源、服务、管理放到基层,使基层有职有权有物,更好地为群众提供精准有效的服务和管理。通过政府之间、政社之间关系的改革,赋予基层更多的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从源头减少基层社会治理矛盾,有效提高基层社会治理科学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