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乐清一位亿万富翁婚后不久病逝。他的妻子在上海打官司要求继承遗产,他的母亲却在温州告起民政部门,说儿子的婚姻登记不合法。8月2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一结婚登记行政争议上诉案,一审判决不久将做出。
2001年,乐清人胡加招与人合股在上海市创办了新七浦服装市场(上海新七浦公司)。2002年2月20日,乐清市民政局为胡加招和奉化人张明娣颁发了结婚证。同年9月,38岁的胡患病卧床不起,于10月21日亡故,期间女儿出生。
丧事处理后,胡母郑松菊与张明娣在新七浦公司的股权及遗产继承问题上发生了尖锐的矛盾。两个月后,张向主要财产所在地的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诉状,将婆婆等人告上法庭,请求确认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遗产继承份额及股权份额。该案遗产争议的标的已超出1亿元,创上海遗产纷争标的额之最。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郑松菊及胡加招与前妻的儿子小胡紧接着在乐清市提起行政诉讼,将市民政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其颁发给胡加招与张明娣的结婚证,认定他们是非法同居。理由是胡、张的《结婚证》是通过胡加招之堂兄胡加定一手包办,不符合“必须当事人到场履行手续”的结婚登记条件,民政局的行为属违法行政。
上海第二中院由此中止遗产纠纷案的审理,等待这一行政争议案的结果。2003年5月,乐清市法院一审判决撤销胡、张的结婚证。随后,张明娣向温州市中院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结婚登记必须亲自到场申办 乐清市法院在一审判决时认为,结婚前的订婚仪式仅属民间习俗。当事人结婚,心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张明娣与胡加招申请结婚登记未成功后,再未亲自到场重新申请结婚、未提交婚检证明和有效婚状证明等结婚登记必备证件,而由胡加定自主代写申请,乐清市民政局在这种情况下准予登记,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有关明文规定。
上诉方:有瑕疵的结婚登记仍然有效 29岁的张明娣说,她和胡加招曾有一份亲自签名、按过手印的结婚登记表交给婚姻登记人员,现在却不见了。她说胡加招与她是一见钟情,1999年开始同居,后来还在乐清举行过隆重的订婚仪式,一起拍过结婚照,共同办理过按揭购房,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并生有一个女儿,婚姻关系确实存在。庭审中,张所说几乎只有一句话:“请还我和丈夫的真实意愿,还我和女儿的名分……”
张的代理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张树义等人认为,这一结婚登记中确实存在瑕疵,但这是行政程序上的违法,并非实质性违法,谈不上婚姻无效。无效婚姻只包括重婚、近亲结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这四种情形。本案不存在上述无效情形,我国司法实践中也已经有类似案例得到法院的支持,一审法院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判决撤销有瑕疵的结婚证属于法无据。
被上诉方:没有结婚证,就是非法同居 胡加招的母亲称,儿子的事业发展与张明娣没有任何联系,他生前并不想和张结婚,也不知道有结婚证。结婚证是别人代领,而且双方没有亲自签名、按手印,属违法取得,理应撤销。
胡家的代理律师、浙江大学副校长胡建淼等人认为,我国在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于1994年2月1日施行前,对于符合结婚条件并以夫妻名义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可按“事实婚姻”对待。施行后,我国采用“绝对不承认主义”,即只要没有领取结婚证,不论双方是否符合结婚条件,都一律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如果说乐清市民政局的行政行为属于行政瑕疵的话,现在胡加招已死,那么它也是一种“客观上无法补正”的行政瑕疵,当然只能依法撤销。
法学专家:即使是私生女,仍有继承权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姚燕倩则认为,张明娣和胡加招符合婚姻的实质要件,存在着事实婚姻行为,但从法律意义上说两人是非法同居关系。如果行政诉讼最终判决张明娣和胡加招的结婚证无效,张明娣便没有法定的财产继承权。不过,法律也规定,非法同居期间两人共同劳动所得和购得财物一般可视为共同财产。她的女儿若确认是胡加招的骨肉,那女儿就与婚生子女一样享有继承权,任何人不能加以欺负与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