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各银行发放的借记卡都是一道“免费的午餐”,在当时申请借记卡时条款上也未提及将来要收年费。本月,工行、农行在全国范围内首先撞响对借记卡收年费的大钟。昨日,都市快报刊登了《银行卡要收十元年费该清理你钱包里的卡了》一文后,接到一些读者的抱怨电话。
昨天,浙江省消协相关负责人表示:银行对新发行的借记卡收费的行为无可厚非,但对原来的那些借记卡持有人,单方面对客户增加收费,违反了《合同法》。
工资卡养老保险金卡都强制
吴先生打电话来说:“我的退休金卡是单位定的。我问银行,既然要收费,我能不能把卡换成存折,反正用来取钱的,都一样。银行的人告诉我不可以。银行卡收10元年费,对很多老年人有影响,拿钱的卡都是单位和银行定的。银行突然提出要收费,我们吃亏了。”工行虽然从3月1日起开始对银行卡的收费标准进行了调节,但其中涉及借记卡年费的部分目前还迟迟没有“下刀”。
工行解释说,这是因为工行在全国发放的借记卡种类繁多,有交通卡、养老保险金卡、联名卡以及牡丹灵通卡等,如果进行“一刀切”式的收费,可能会带来很多问题。所以,工行总行方面还在考虑,总体的打算是在增加一些附加服务后,再对借记卡收年费。
省消协:银行违反了《合同法》
“如果银行在没有获得客户许可的情况下擅自扣除年费,这是不合理的。”浙江省消协副秘书长叶元春对此明确表示。
叶秘书长表示,消费者在申办借记卡时,与银行签订了相关协议,双方都应该按照协议内容来履行各自的义务。对于新的办卡者来说,银行对借记卡收费的行为无可厚非,但对原来的那些借记卡持有人而言,当时的协议中并没有提及要收费,有些还明确表示不收费,银行在没有征求客户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面对客户增加收费,是增加了持卡人的义务,违反了《合同法》。同时,《消法》第24条也明确规定,不得以通知、店堂公告的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的协议,不尊重消费者的公平权、自由选择权和知情权的条款就是霸王条款。
在《合同法》中,有不少条款说明了银行此举的不合法性。比如第3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外一方”、第60条“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77条“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合同”等等。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刘成林律师认为,在合同约定后,如果一方提出要变更合同,应该在以下两种情况允许的前提下,一种是国家法律规定变更的,另一种则是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的,银行单方面擅自扣除借记卡年费显然有悖于《合同法》,是一种不全面履行合同的行为,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中消协有关负责人也认为,主管部门早就赋予银行这项权利,但在客户办借记卡时,银行没有行使,从而已放弃了这项权利。此时银行要让消费者承担自己当初的决策失误,这是没有道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