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公务员产假工资全额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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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04月16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记者昨日从省总工会的女工部了解到,《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已进行修改,新规定名为《浙江省女职工保护办法》。目前内容已基本确定,预计月底颁布。
我省女工劳保问题多多
2003年,浙江省总工会女职工部工作人员分别赶赴省内多个县市,对158家不同所有制企业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情况进行调研。数据显示,目前我省女职工的人数占到了总职工人数的44.7%,但在女职工劳动保护方面暴露出不少问题。在被调查的158家企业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安排怀孕女职工加班加点、加夜班、不按规定享受90天产假待遇、产假工资低于应发数等情况,其中受调查的私有制企业只有63.29%能按规定给女职工安排90天的产假。另外,劳动保护设施匮乏,用工制度不规范,监督制约措施不到位等问题也很突出。
旧条例不适应形势
如何规范这些企业的行为?1988年出台的《暂行规定》显得力不从心。近几年来,由于我省的劳动关系、用工制度等发生了较大变化,《暂行规定》中一些条款内容与新形势已不相适应。特别是对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女职工,如何享受带薪休假的待遇,需要予以明确。另外,《暂行规定》与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在关于女职工“四期”劳动规定提法不符。
条例修改更加结合实际
据悉,即将出台的《浙江省女职工保护办法》将在女职工带薪休假时间、工资、生育保险等多方面进行补充说明。比如,《暂行规定》所规定具体带薪休息天数,因为当时是1周6天工作制,现在却是1周5天工作制,因此现在每周的休息时间要比以前多。新的办法将适当减少实际带薪休息的天数。另外,新的规定也对“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做了修改。即产生经济效益的企业中的女职工,和不产生经济效益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的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所包含的内容是不同的。不产生经济效益的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的女职工产假工资按工资全额发,产生经济效益的女职工则按照劳动合同中约定在前12个月实得工资的70%发放产假工资。
来源:
今日早报
作者:
见习记者 吴乐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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