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买房贷款格式合同时,要向银行交纳保险费、公证费;贷了款就要到银行指定的保险公司保险……昨天,浙江省工商局发布消息称,以上行为都是“霸王”行为。该局已决定对银行消费贷款格式合同的违法或不合理现象进行规范。
7月31日,省工商局组织有关法律专家对在浙13家商业银行省级分行的79份消费贷款格式合同文本进行了审查。结果发现,现有的银行格式合同共存在八大类问题。
在审查过程中,合同法专家、浙江大学教授吴勇敏认为,找出来的“问题条款”条条都是违反法律、法规的,因此必须得到修正,这一点没有什么讨价还价的余地。
浙江省政府法制办的程东瑞也指出,格式条款与普通合同有很大区别。普通合同是双方以平等地位协商制订,一方不同意便无法成立;而格式条款则不同,它通常是由提供服务的企业制订,消费者要么接受,要么就得不到这项服务,几乎没有选择的余地。因此,如果格式条款中含有不合理或不合法的内容,必定会对消费者造成损害。
与会的13家银行的代表也认为,完善格式条款无论对消费者,还是对银行都是有益的。消费贷款市场只有走向规范化才能进一步做大,银行只有规范化运作才能真正做强。同时,浙江银监局的有关官员也指出,完善格式条款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使金融业健康发展。
特别提醒
八大“霸王”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
●强制消费者承担不合理的合同费用
例证:某银行的《房产按揭贷款合同》规定:“有关合同所涉及的抵押登记、保险、公证等费用,由乙方(消费者)负责支付。”类似表述在各银行的消费贷款格式条款中比比皆是,几乎所有银行的格式条款中都规定,合同的相关费用全部由消费者承担。
专家说法: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有关合同所涉及的抵押登记、保险、公证等费用,应遵守双方自愿原则,如银行要求保险,公证,那产生的费用由银行承担,反之亦然。所以,银行要求保险、公证,并让消费者为此付费是不合法的。
●规定消费者必须在银行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
例证:某银行在《个人住房配套车位抵押借款合同》中明确规定:“甲方(消费者)须在乙方(银行)指定的时间内,到乙方指定的保险公司为该抵押车位购买保险。”
专家说法: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这种做法属于剥夺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银行擅自设定消费者的违约条款
例证:某银行在《个人消费借款抵押合同》中规定,如借款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银行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以实现抵押权。
专家说法:这种规定没有法律依据,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有将银行的经营风险转嫁给消费者之嫌。
●损害保证人的权益
例证:某银行在《个人房屋担保借款合同》中规定:“若保证人不按合同履行保证责任,贷款人有权从其开立在本银行任一账户直接扣收相关款项,或对保证人行使追索权。”
专家说法:这种做法剥夺了《担保法》赋予保证人所享有的抗辩权,加重了保证人的责任。
●剥夺消费者对抵押物的处置权
例证:某银行在《个人购房贷款合同》中规定:“抵押期间,未经银行书面同意,消费者不得将抵押物出租、出售、出借、赠与、转移、重复抵押他人或以其他方式处分。”
专家说法: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消费者对抵押物享有出租、出借、转移或再次抵押的权利,这样的规定完全排除了消费者依法享有的对抵押物处理的权利。
●银行违反合同争议管辖条款的规定
例证:如某银行《个人借款及担保合同》明确规定,一旦出现合同争议,“向乙方(银行)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专家说法:这样的规定明显违反《民事诉讼法》,该法明确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任意向消费者加收费用
有些银行随意规定消费者违约后应支付的利息,随意指定保险额度,据此银行就可以任意加收利息或收取利益。
●有意回避银行的违约责任
专家们发现,所有13家省级银行制订的消费贷款合同中,基本上都没有涉及银行不按约定发放贷款所应承担的责任,而只规定消费者不按时还款的责任,这明显有违合同的公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