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因为拆迁而损害了城镇居民和农民的合法权益!记者昨天从省政府办公厅获悉,根据省政府刚刚发出的通知,政府部门与拆迁公司必须要在年底前彻底脱钩,各地各级政府今后必须严格控制拆迁规模,对已在外过渡两年及两年以上的拆迁户要尽快实施回迁,不能按时回迁的应增加过渡补助费。
政府年底前要和拆迁公司脱钩
【问题】:一些政府部门还没有做到政事、政企分开,甚至有部分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表的是拆迁人的利益或充当拆迁单位,直接参与和干预应由拆迁人或拆迁单位承担的拆迁活动。
【新规】:各级政府要实现拆迁管理方式从注重依靠行政手段向注重依靠法律手段的根本性转变。凡政府有关部门所属的拆迁公司(拆迁事务所),必须在2004年年底前与部门全部脱钩。2005年1月1日起,未脱钩的拆迁公司(拆迁事务所)一律取消其拆迁资格。
不能因形象工程而拆迁
【问题】:一些地方的城市旧城改造和房屋拆迁工作不讲求实效,没有量力而行,合理确定拆迁规模。
【新规】:年度计划中的拆迁总面积要进行控制。当年城市房屋拆迁面积原则上不能超过上年商品住宅和经济适用住房竣工总量的40%。着力加强面向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建设、危旧房改造和城市生活污水、垃圾处理等必要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坚决制止不切实际、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逾期不回迁要加补助费
【问题】:据有关部门统计,我省各城市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拆迁户不能及时回迁或安置的情况,拆迁超过两年仍未安置的问题普遍存在。
【新规】:对现有的已经在外过渡两年或两年以上的拆迁户,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督促拆迁人尽快安置回迁。凡是超过回迁时限没有安置好拆迁户回迁或安置的,不得批准拆迁人拆迁新的项目以及房地产开发项目。对遇特殊情况造成安置用房不能按期交付使用的,拆迁单位应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逾期期间应按规定增加自行过渡补助费。
拆迁补偿标准有据可依
【问题】:少数地方在拆迁中存在着工作不深入,拆迁补偿的标准随意制定,有的还擅自降低拆迁补偿安置标准。
【新规】:要严格按照当地上一年度同类地段、同类用途新建房屋的市场平均价格,确定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基准价。在确定基准价的过程中,必须召开包括拆迁当事人在内的相关人员座谈会,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要公正、合理地进行评估,任何单位、任何人不得授意评估机构故意压低或抬高评估价格,违者要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