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首个公路路政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草案)》,昨天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有望于今年4月1日出台。草案明确规定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0吨,给违章超限套上了“紧箍咒”。
该条例实施后,浙江省政府1996年11月12日发布的《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办法》将同时废止。
高速公路旁30米不搞建筑
《浙江省公
路路政管理条例(草案)》规定,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即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至两侧规定范围)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高速公路不少于30米,互通立交和特大型桥梁不少于50米。
国道上不能学车
生活中,公路被机动车制造厂或其他单位当作试车场的情况并不罕见。为此,草案明确规定,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同时被禁止的行为还有:将高速公路、国道作为汽车驾驶培训场地;装载货物触地拖行、抛撒或者滴漏建筑材料等;在公路上集市贸易、摆摊设点、搭建棚屋或者砖窑、堆放或者摊晒物品等。
对公路造成损害可暂扣车辆
根据《公路法》规定,对公路造成损害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草案进一步规定:在履行处理决定前车辆应停放到指定的地点;拒绝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也不提供相应经济担保的,可暂扣车辆;在法定时间内既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车货总长度不得超过18米
据统计,70%的交通安全事故是超限引发的,50%的死亡事故与超限有关。超限运输每赢利1分钱,会造成公路损坏100元。
草案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不得超过以下最高限值:车货总质量为40吨,其中集装箱半挂列车为46吨;双轮组单轴的标准轴载为10吨;车货总长度为18米,车货总宽度为2.5米,车货总高度为从地面算起4米,其中集装箱车货总高度为从地面算起4.2米。
草案同时还明确了超限运输管理的手段:管理部门可依法对车辆进行超限检测;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可在各收费站入口设置超限检测仪,没有超限运输通行证的超限车辆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对超限车辆,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卸载,并补交已行驶里程的公路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