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着从汽车租赁公司租来的汽车撞了人,租赁公司该不该负连带责任对受害方进行赔偿?不久前的一起浙江租赁汽车交通事故案,引起了浙江省汽车租赁业的极大关注。1月28日,浙江省汽车租赁企业的代表和主管部门代表、法律界的专家学者齐聚一堂,商讨这一在他们眼中颇为棘手的问题。
由来:租车驾驶,车毁人亡
2001年11月8日,富阳市胥口镇灵山村村民张某,驾驶一辆向富阳凯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来的菲亚特轿车,在省道05线一弯道时失误,向路旁一民房激烈碰撞后翻车。张某和车上另一乘客死亡,另有一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9万余元。交警部门勘验认定,张某醉酒驾车、转弯时超速行驶是事故直接原因,应负事故全部责任。但法院庭审认为,在租车人张某已经死亡无法赔偿的情况下,作为肇事车辆所有人凯峰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2004年12月17日,富阳市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定凯峰公司要负连带责任。凯峰公司对这一判决结果不服,并已提起上诉。
反应:租赁公司不服判决
“判决一下,我们都为凯峰公司感到委屈。汽车租赁公司和客户只是一种租赁关系,要是客户出了车祸就得由汽车租赁公司来赔的话,那么多的车子租出去还怎么赔?我们的生意还怎么做?”一位汽车租赁企业代表对记者如是说。
“全省现有120多家汽车租赁企业,共有6000多辆汽车。此次的一审判决,对我们这个行业影响很大。”省汽车租赁协会会长冯瑞林对判决结果很担忧。他还告诉记者,2004年5月以来在山东济南、江苏宜兴、贵州息烽等地类似案件的处理中,已有不少汽车租赁公司无需负连带责任的案例。为此,一份盖满30多个在杭汽车租赁企业印章的“声援书”,已经在数日前送交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说法:应尽快完善相关法规
“我个人认为汽车租赁公司不应该负连带责任。”省律师协会民商业务委员会主任吴清旺说,在计划经济时代,车辆所有人都是国有、集体单位,一旦司机发生车祸,在司机无力赔偿的情况下单位负有连带责任,这无可厚非。可是,目前汽车租赁公司和承租人是两个相对独立的法人主体,其租赁关系的实质是汽车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这是过去没有的事物。之所以造成目前的尴尬,是相关法律法规还欠完善。
省人大法制委的一位人士对此作出了回应。尽管他没有对这一案件的判决结果发表直接的看法,但他认为人大应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如果汽车租赁公司不用负连带责任的话,那又如何保障车祸受害人的权益?”市民黄先生却提出了这样的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