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选举更规范了
www.zjol.com.cn
2005年02月22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议案背景】今年是我省农村的“选举年”,全省3.8万个村将进行村委会换届选举,3500万农民将选举自己的“当家人”。这是我省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件大事。
去年“两会”期间,省人大代表殷国兴和胡永先分别领衔提出“关于要求修改《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议案”。他们认为,1999年颁布的《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对保障我省村委会选举工作顺利进行,推进村民依法自治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村民民主意识不断提高,村委会选举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原办法亟待充实和完善。代表们还在议案中提出了12项修改意见。
【办理过程】省人大常委会对办理此议案高度重视,把修改工作列入2004年一类立法计划。省人大内卫司法委员会就修改事宜多次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修改决定草案。2004年5月和7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十二次会议对修改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并对办法修订草案作进一步完善。9月,修订后的办法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三审通过。2005年全省村委会选举将依据修订后的办法举行。
【办理成果】修订后的《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保留了原办法的框架结构,在内容上从原来的34条增加到了44条,对十个方面问题作了修改和补充。其中比较大的修改包括流动票箱、委托投票、村务交接、罢免程序等。
办法规定,选举村委会应当召开选举大会或者设立中心投票会场和若干投票站集中投票。对因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等特殊情况难以进行集中投票的,可以设立流动票箱上门接受投票。同时规定:每个流动票箱必须有3名以上监票人负责,所有活动票箱集中统一进行开箱、计票。
为避免委托投票产生的负面影响,选举办法对此作出了三重限制:委托投票应当在选举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并指明受委托人;每一选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三人,受委托人不得再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对委托投票情况进行审核并公告,未经审核公告的委托无效。
选举办法还规定,在新一届村委会产生之后20日内,上一届村委会应当将公章、办公场所、办公用具、集体财物账目、固定资产、债权债务及其他事项,移交给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对移交工作负有指导、监督的职责。
办法细化了罢免程序。在罢免的发起方面,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对联名罢免的村民人数及罢免理由进行调查核实。在罢免的程序方面,如果村民委员会在接到罢免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内不召集村民会议投票表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三十日期满后的六十日内指导、帮助召集村民会议,并确定会议主持人进行投票表决。在罢免的终止方面,规定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村民会议未召开之前,被罢免者提出辞职并被接受的,罢免程序终止。
【代表感言】殷国兴代表对《选举办法》的修改表示满意。他说,村民委员会是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选举村委会是农村基层民主权利得以实现的重要形式,因此必须在选举过程中做到公平合理,充分尊重民主热情,体现民主意志,实现农村群众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民主决策。从温州等地试点的情况看,修改后的选举办法对农村基层民主的有序化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来源:
浙江日报
作者:
李晓鹏
编辑:
吴小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