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农民致富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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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02月24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议案背景】省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上,狄绍增代表领衔,与其他9名代表一道提出《关于尽快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的议案。
上个世纪末,我省出现了大量“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农民自发联合与合作的专业经济组织。到2003年底,已发展专业合作社1183家,农民专业协会1152家,入社入会农民25万户,带动农户135万户,给农民带来了实惠,也提高了我省农产品竞争力和农业产业化水平。
但专业合作社的“身份”始终没能明确。我国尚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条例,有的地方找不到合作社的登记机关,有的地方按照企业法人登记,有的甚至被登记为合作社有限公司。由于登记情况混乱,合作社销售农产品难以取得增值税发票,合作社无法做大做强。
【办理过程】2001年,我省开始合作社立法的前期工作。几年来,省委、省政府和大部分市、县(市、区)出台了相关的规范性文件。2003年,省人大常委会将《条例》列为2004年立法计划一类项目。2004年,省人大农业和资源环境保护委员会组建条例起草工作小组,多方征求意见,反复论证,七易其稿,三次审议,最终形成了《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2004年11月11日,省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在没有全国性法规的情况下,我省率先通过这项地方性法规,在浙江地方立法史上还是头一次。
【办理结果】《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条例规定登记取得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条例》最大的亮点所在,明确了合作社的法人地位,使之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
《条例》还就合作社的本质特征、社员有限责任、设立条件和注册登记、组织结构和表决方式、股本结构和分配方式作了规定,明确合作社的登记机关为工商管理部门。为防止“一股独大”,对单个社员或社员联合认购股金作出了“最多不得超过股金总额的20%”的规定;为保护社员合法权益,规定“一人一票”原则,同时规定“可以按惠顾额与股金额结合实行一人多票”,并限定“单个社员不得超过总票数的20%”;明确社员“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合作社以其全部资产对合作社债务承担责任”,划清了合作社财产和社员个人财产的界限。
【代表感言】狄绍增、陈华根等代表认为,这部法规是切实为农民兄弟谋福利的,群众非常欢迎,体现了地方立法机关与时俱进,以立法创新推进体制创新和制度创新、保护生产力发展的立法精神。
来源:
作者:
李晓鹏
编辑:
吴小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