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协委员:“无责事故”机动车方最高赔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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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02月26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新闻背景
去年5月1日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实施以来,社会舆论对其第76条产生了质疑: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即使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一方也不能免责。
两天前,上海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规定“无责事故”中机动车一方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
今天,省政协常委、经济委主任赵万兴在我省政协会议上的一个提案,与上海遥相呼应。根据赵万兴的提案,在交通事故中完全没有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最高赔付不会超过5万元。
赵万兴的提案是:《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规定》,他建议,今后在全省范围内,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赔付责任首先由保险公司承担,最高赔付金额为4万元。超出的部分根据实际情况,机动车一方酌情减轻承担。
4万元以上的部分,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机动车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的赔偿责任;机动车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的赔偿责任;机动车负次要责任的,赔偿40%。
有证据证明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情况下,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可以减轻90%至95%。
即如果事故发生在高速公路、高架道路等封闭道路上,机动车一方承担5%的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如果事故发生在其他道路上,机动车一方承担10%的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建议提出,机动车处于静止状态时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主要考虑两种情况,一是机动车在没有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如遇到红灯正常停放时,被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所撞;二是机动车虽然有违规停放行为,但交通事故完全是由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过错所造成的。
来源:
新民生报
作者:
胡大可
编辑:
吴小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