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赠行为须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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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02月27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关键词】透明规范监管
【领衔代表】王志敏
【背景】王志敏等代表在关于规范捐赠行为的议案中说,社会捐赠已逐步成为社会各界奉献爱心的公益活动,成为政府救灾助残、帮贫扶困的一种重要补充方式,它在我国救灾救济和社会保障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近年来一些不够规范的社会捐赠行为逐渐显现:一是接收社会捐赠的主体很多;二是社会捐赠名目众多,甚至出现强制摊派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群众奉献爱心的积极性;三是由于缺少具体的、操作性强的法规政策,管理缺位,从而出现了一些混乱情况;四是捐赠活动公开透明度不够;五是没有权威规范的捐赠物资估价体系,在评估捐赠物品时存在随意性,税收部门为防止部分企业偷税漏税,在考虑减免税收政策时十分谨慎,缺乏相应的优惠政策,严重影响了企业和个人参与的积极性。尽管我国已颁布了《公益事业捐赠法》,但在实施过程中发现尚需完善的地方:一是没有涉及基金会之类的公益组织应如何运作,仅限于现有的组织或单项事业;二是在税收上给予优惠仍很模糊,未说明依照哪条法律、法规,给予什么样的优惠,没有具体的操作办法和执行部门。
【建议】王志敏等代表认为,明确捐赠人的权利、并让捐赠人的所捐款项享受免税待遇以及对款项用途的知情权,是规范捐赠行为的主要内容。为此,他们建议通过出台地方法规加以规范,也可制定相应措施加强管理。可通过一定的途径(如网络或书面年鉴),向公众公布捐赠的钱物。在享受免税方面,如企业捐赠的,只要在企业的账目中明确提供公益捐赠的凭证,捐赠部分应享受一定额度的免税。个人向慈善组织的捐赠,慈善组织也可以获得免税待遇。要加强对捐赠钱物的监管。在监管方法上,要坚持高度透明和公开,要有机构来监督民间组织运作上的透明与公开程度,并随时接受任何公民的举报,对任何不规范的行为则要进行披露并处罚。在政策上要明确指出资产保留、投资和资金发放的情况。在风险方面,要有减少重大风险的措施,对违规操作或出现腐败行为的,要组建新的托管组织。
鼓励和发展捐赠可收到“一石三鸟”之效。近期内可使蕴藏在民间的财富和积极性有方便而通畅的渠道,填补社会急需的空间,节省政府的财力、物力,同时调节贫富,缓解社会矛盾;就中期而言,是我国走向法治社会,实现小政府、大社会的一个进步;从长远来看,逐步使公益事业进入人们日常生活,可以改变社会风气、公众观念,树立公民的社会责任感和互助精神。
来源:
浙江日报
作者:
记者 洪加祥 朱海兵
编辑:
陈雪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