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分降线”公示分值不超20
根据教育部近日制定的《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符合可“加分降线”投档条件的考生必须向社会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享受分值,分值最多不得超过20分。
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届高中毕业考生可适当增加分数,符合多项者只能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
(1)获得省级优秀学生称号者;
(2)高中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
(3)高中阶段获得省级以上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或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以上者;
(4)高中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适当降低投档线分值,符合多项者只能取降分幅度最大的一项。
(1)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2)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
(3)烈士子女。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的退役军人,可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增加20分投档。
诚信记录记入考生电子档案
考生电子档案是高等学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2005年高考考生的电子档案中将在考生报名信息(含身份证号、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等)、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基础上,增加考生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内容为考试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考生电子档案库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