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八
中介房屋藏猫腻岂能收取中介费?
——金华房产中介消费纠纷案
2004年,金华市工商局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成功调处了一起房产中介消费纠纷,顺利地为市区消费者吕某讨回了公道。
纠纷源于吕某拟于5月份结婚,准备求购一套二手房。遂于2月中旬来到市区胜利街的一家房屋中介公司询问。业主陈某称现阶段正好有一套二手房待出售,面积为103平方米,只不过是该房子属于单位集资房,现房产证正在办理之中,但保证能在今年3月28日之前顺利地办妥有关证件,将房产证过户到吕某名下。听了中介公司的极力推荐,吕某以为该房不存在产权的问题,遂于2004年2月17日与房主范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并当场支付了二万元定金。协议约定该房于2004年3月28日前将该房交付吕某使用,并要求吕某在2月28日前支付4万元的第一期预付款。然后将房产证过户到吕某名下,由吕某办理按揭手续。
在吕某签订协议后的日子里,吕某经多方了解,发现该房的土地是协议出让,即在办理土地证过户时必须交纳一笔不菲的出让金。而先前中介公司、房主却一直隐瞒这一真相。现房主则明确表示这笔费用只能由吕某承担。望着2月28日交款期限的临近,若不能按时交所谓的“出让金”则意味着自己违约,必须承担被没收2万元定金的责任,吕某是左右为难。吕某与中介公司进行多次协商,3月21日中介公司最终勉强同意解除合同,退还定金,前提是必须交纳一笔中介费,并当场将协议原件收回。为了能顺利取回定金,无奈之下吕某只得交了345元的中介费后,才拿回了这2万元定金,对此吕某气愤不过,遂向金华市工商局12315中心提出申诉。
接到吕某的投诉后,12315立即展开调查,并通知中介公司及相关人员前来接受处理。中介公司负责人陈某来到12315中心后则辨称:“该笔中介虽未成功,但自己毕竟付出一定的劳动,辩称该笔费用虽明为中介费,实属为劳务费,只不过是填写不规范而已。”
12315工作人员对中介公司隐瞒事实真相,未将土地归属情况如实告知消费者等的不规范经营行为,提出了严肃批评。并明确指出:中介公司将产权不清(两证不齐)的房屋进行中介买卖,其做法本身就违反了《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的,其违规行为必须得到纠正。
在12315工作人员的批评教育下,中介公司负责人陈某终于认识到了错误,主动向消费者作出赔礼道歉,并退回中介费345元。
案例九:
结婚照新娘新郎易了主
讨说法返还重做又赔偿
——金华结婚相册易主案
拍结婚照本是新婚夫妇的一件开心事,可对于市区秋滨镇冠山顶村的徐某夫妇却怎么也高兴不起来。由于摄影店的“工作失误”竟将人家的结婚照混进了他们的结婚相册。在前往摄影店进行交涉时,对方竟称这是很正常之事,没什么大不了。无奈之下,徐某夫妇来到金华市工商局12315中心进行申诉,在工作人员的努力下,终于为其讨回了说法。
原来:家住市区秋滨镇冠山顶村的徐某夫妇原定于5月16日举行婚礼,并于5月3日在市区某婚纱摄影店拍了结婚照,约定15日中午可前来领取结婚相册。15日,徐某夫妇到这家摄影店领取了相册,取回以后惊奇地发现其中一张相片并非他俩的,而被一对毫不相识的新郎新娘给“取代”了。婚礼前夕遇到这种“张冠李戴”的尴尬事,徐某夫妇无法接受这一事实。遂立即返回该摄影店进行交涉,没想到该摄影店却强词夺理,摆出一副不屑一顾的样子,在交涉无果的情况下,15日下午,徐某夫妇向金华市工商局12315进行申诉。他们认为:自己一生中只拍一次结婚照,结果由于店方的疏忽,而给搅“黄”了,认为此事很不吉利,要求店方必须给个说法。
接到徐某夫妇的投诉后,12315立即展开调查,认为这是一件严重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事件,摄影店的这一“疏忽”已严重地伤害了消费者的感情。并立即电话通知该摄影店,要求派人前来接受调解。店堂经理邵某承认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由于其工作疏忽,导致了这一不愉快的事件,但他称自己并非负责人,无法作主。自己只能作主为其重新制作1张相片,徐某夫妇过一二天以后来取。由于次日便要举行婚礼,婚纱相册必须赶在婚礼前取得,以便让亲朋好友得以传阅,邵某的说法立即遭到徐某夫妇的断然拒绝。12315工作人员立即随同徐某夫妇来到了位于解放西路上的这家摄影店,找到了负责人许某,许某态度轻描淡写,12315工作人员严厉指出:“由于店方的工作疏忽,给消费者造成精神损害已是不争的事实。经过调解,双方终于达成了一致意见:
1、由摄影店向新郎新娘(消费者)赔礼道歉。
2、立即采取补救措施,为消费者重新制作相册,并保证次日中午12:00之前做好交给消费者。
3、由摄影店一次性补偿人民币680元。
至此这起婚纱摄影消费纠纷,终于得到顺利调解。
案例十
收取超预售面积房款
——浙江步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淳安分公司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
2004年1月份期间,淳安“12315”举报投诉中心连续接到消费者的投诉,反映浙江步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淳安分公司在2003年销售位于开发区南山大街158号“锦鑫公寓”商品房过程中,向购房户收取了超预售面积的房款,认为其做法不合理,要求退还多收的房款。为此,2004年2月13日淳安工商分局经检大队开始对此案进行立案查处。
经查明:当事人浙江步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淳安分公司于2002年9月在千岛湖镇开发区南山大街158号地段正式开发兴建“锦鑫公寓”商品房,整个公寓共建有158A、160B、188C和186D四幢楼房,计94套商品房。从2002年12月份起开始对外预售,在此过程中,当事人和已付清首期房款的购房户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了相关手续。至2003年9月中旬该工程竣工后进行结算,在此结算期间,当事人通知购房户到公司按照实际测算后的面积房价交清全部房款后,将预售期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收回,根据实际结算的情况,重新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具统一结算发票及办结相关手续后,领取房间钥匙。据查,当事人共向34户购房户收取了超出原预售期间所订立的合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元之外不等的房款,总共超收面积86.361平方米,多收房款67759元。
杭州市工商局淳安分局认为,当事人浙江步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淳安分公司在其销售锦鑫公寓商品房过程中,没有执行国家有关对商品房面积误差比绝对值的规定,在房款结算时向瞿铁军等34户购房户收取了超过预售面积3%之外的房款。承办机构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商品房面积超过合同约定允许误差上限时,经营者不得要求消费者支付超过面积的价款,当事人所收取的超面积房款67759元应属违法所得。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淳安工商分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责令改正;二、没收违法所得67759元,上缴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