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颁布实施《浙江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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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08月18日 10:05:08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排污费用于污染防治
《办法》(草案)规定,依法征收的排污费必须严格用于环境污染防治。明确缴入省级国库的排污费,列入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主要用于特定污染防治事项的拨款补助或贷款贴息;市、县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重点污染源的防治。
《办法》(草案)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主要规定了以下法律责任:(1)对违法排放污染物(含超标、超量的)、不依法缴纳排污费、骗取减免或缓缴排污费、不按规定使用环保专项资金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2)对环保、财政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的行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3)对干扰、限制环保部门依法征收排污费的行为,依法给予纪律或行政处分。
来源:
浙江在线-钱江晚报
作者:
沈信 胡巍
编辑:
何始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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