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焦点:发现权主张的三问
在今天的二审中,郑医生向法院提出了几项诉讼请求:撤消一审判决;确认原告系东莨菪碱为主、氯丙嗪为辅的复合剂法中药麻醉戒瘾毒法发现权人;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18万元,并且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庭审中,原告追加了新的证据,合议庭两次休庭进行核证。
记者通过旁听了解到,本次审理双方争论的主要焦点集中在三点争论上:
“复合剂可以戒除毒瘾”是否属于发现权?郑萍认为,自己发现的“以东莨菪碱为主、氯丙嗪为辅的复合剂法中药麻醉戒瘾毒法”首创者,理应享有发现权,而被上诉方以72年出版的英国大药典已有描述为由,认为郑女士只是发现这两种药物合起来可以更好地治疗毒瘾,这应该不算是真正的发现。
郑医生是否具备发现权主体资格?被上诉方认为,原告证据中出现的论文主体是当年课题小组或多人的合作成果,郑不具备发现权主体资格,而上诉人当庭提交了上海科技学术情报馆、瑞金医院以及当时课题组成员的证词进行佐证,认为本案发现权内容最早公开报道文献由瑞金医院脉管炎小组供稿,但并不表明该小组是本案发现内容的发现权人,上诉人作为项目负责人,是最先对本案发现实质性内容做出突出贡献的人,依法应成为本案系争发现权的发现权人。
在存在发现权前提下,杨国栋是否构成对郑萍发现权的侵犯?上诉人代理律师也提交了被告采用原告的发现成果进行专利申请的证据。
法庭对发现权等相关内容进行了法庭调查。经过3个多小时审理,双方主要对上述三个问题僵持不下。法庭辩论后,原告表示不接受法庭调解。
该案今天没有当庭宣判,将择期判结。作为标本意义的案件,浙江在线记者将进一步关注这例我省首例发现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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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权: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97条第1款规定:“公民对自己的发现享有发现权。”按照《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发现者有权申请领取发现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