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装修监管为主不采用行政许可的管理手段
草案规定:条例草案在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中对物业装修进行了规范,总体思路是对物业装修的禁止性事项作出明确规定,进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并发挥物业服务企业和相邻住户即利害关系人的民间力量监督,不对其设定行政许可。
争论焦点:对涉及房屋安全特别是涉及建筑主体、承重结构等装修行为,是设定行政许可还是直接作禁止性规定为宜?是否需要对非住宅装修设定行政许可?
论证结果:在立法听证中,多数听证陈述人认为,涉及到房屋安全的装修行为,无论是住宅还是非住宅装修都应当直接设置禁止性规定,并对违反规定者予以处罚,而不宜采用行政许可的管理手段。
法制委员会研究后认为,国务院《物业管理法条例》对房屋装修未设定行政许可,实践中房屋装修可以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督来达到监管目的,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精神,不宜再设定行政许可。因此,建议维持草案现有的规定不变。
业主大会依法自行决定给不给缺席者发言权
草案规定: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重大事项须经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业主逾期不参加投票的,视同同意多数人的意见。
争论焦点:针对业主大会作出决定难的问题,规定“业主逾期不参加投票的,视为同意多数人的意见”是否适当、可行?如果作此规定,那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加以规范?
论证结果:立法听证中,多数陈述人认为,如果条例对业主不参加投票如何处理直接作具体规定,容易侵犯未参加投票的业主的合法权益。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业主逾期不参加投票如何处理,属于业主自治范围,不宜在法规中作统一规定,可以引导业主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自行作出约定,以便在尊重业主权利的前提下解决上述实际问题。
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业主逾期不参加投票的,其意思表示视为赞同、反对还是弃权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