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内停车可以按规定有限度的“见缝插针”
草案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应当提供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非业主使用人使用。
争论焦点:停车场(库)有的属于业主所有,有的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不能笼统规定“应当提供给业主使用”。
论证结果:法制委员会建议删去上述内容,同时建议增加规定:“经业主大会同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置临时停车位的,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不得损坏绿地等公共设施,不得阻碍消防通道。”
物管和业主事先商量好哪些财产和人身安全要负责
草案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争论焦点:物业管理中出现的居民家中被盗、自行车被偷等,物管企业该如何承担责任?
论证结果: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相应的引导性规定:“当事人对物业服务事项和服务质量进行约定时,一般应当明确双方有关人身、财产安全保障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卖出小区内百分之六十的房子就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草案规定: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或者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应当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争论焦点:仅规定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时间,而不规定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会出现业主人数少、业主大会决议代表性不够的情况。
论证结果:法制委员会建议将首次业主大会的召开条件修改为: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六十以上或者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且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