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三:商品零售业
可能行贿主体:供货商
可能受贿主体:超市、卖场的采购员、相关负责人
贿赂形式:回扣、进场费
-浙江某电器有限公司假借“赞助费”等名义向供货商收取贿赂款案
2002年至2003年6月,浙江某电器有限公司向杭州雅各电子有限公司购入“步步高”牌电子产品计4329166元,向厦门厦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购入“厦新”牌电子产品计3179717元。其间,该电器有限公司以“赞助费”、“返利款”、“促销费”、“场地费”等名义,分别收受上述两公司支付的费用138109元、79600元,合计217709元。
-温州康讯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为销售手机向零售商营业员支付贿赂款案
温州康讯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于2003年5月至2004年10月间,为销售其代理的“康佳”牌108等33种型号的手机,以帐外暗中返利的形式,支付给零售商的营业员10元—200元/台不等的销售奖励。当事人通过上述方法销出各种手机9344台,销售总额计10089520元,共支付给营业员(零售商)的销售奖励合计为422287元。
-宁波太平洋大酒店有限公司向酒水供应商收取酒水买断费案
宁波太平洋大酒店有限公司与酒水供应商余姚市开开食品配送网络有限公司签订“酒水供应合同”,约定2002年7月20日至2003年8月31日期间由余姚市开开食品配送网络有限公司以49万元买断宁波太平洋大酒店的酒水供应权。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分六次分别以酒水投标款、买断款、赞助款、投标押金等名义收取余姚市开开食品配送网络有限公司支付的49万元,并将这49万元被记入公司“其他应付款”会计科目。扣除支付的铺底货品的仓储费30.8万元,当事人实际收受的酒水买断费为18.2万元。
-浙江金桥股份有限公司金桥大厦收取酒水买断费案
2002年6月26日,浙江金桥股份有限公司金桥大厦与华盛商行酒水进销商夏伟中(另案处理)订立协议,由夏伟中以每月提供12920元销售折让款的方式买断该大厦所需酒水的独家供应权。至2003年8月6日被查获时止,浙江金桥股份有限公司金桥大厦共收取夏伟中销售折让款155040元,上述款项均未如实入帐。
朱小都:买方市场决定了目前中国商业零售终端对企业的发言权,进场费在超市、大卖场等现代零售渠道的利润构成中占有相当的比重,供货商将额外负担转嫁给消费者,既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