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四:教育行业
可能行贿主体:教材出版社、校服生产厂家等
可能受贿主体:学校相关负责人
贿赂形式:回扣、折扣、手续费等
-海盐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为推销书本向学校行贿案
海盐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于2004年1月至2006年2月期间,向海盐县36所中小学校销售2004、2005年度春秋季《词语手册》、《口算训练》、《作业本》等教学用书时,按各学校订购总金额的一定比例将一部分钱款以手续费的名义支付给各学校。至案发止,海盐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已向该县36所中小学校支付手续费合计金额为281959.81元,其销售教学用书合计金额为1078089.20元,违法所得280000元。
朱小都:面对学生这一巨大的消费群体,各大商家势必将学校作为主要的“进攻”对象,涉及校园的贿赂案件也被频频曝光。学校拿回扣的方法很多,学生交的钱往往到商家那里可能只有十分之六七,然后商家又要给学校回扣,那商家的利润自然要从学生手里克扣。另外,从教材中提取回扣也是许多学校普遍存在的问题。在案件查处中,我们发现,教育领域内教材发行销售市场的商业贿赂行为已经不是个别现象,而是已被买卖双方默认了的市场潜规则。因为教育领域的特殊性,教材发行销售市场内商业贿赂违法的方式具有隐蔽性和多样性,具体操作也在暗中进行。这给办案人员的查处造成了很大难度。
行业五:旅游行业
可能行贿主体:商家、店主
可能受贿主体:旅行社及导游
贿赂形式:人头费、购物回扣等
-马志荣向导游支付回扣案
自然人马志荣自2005年4月起在普陀山金沙路开设旅游工艺品商店。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提高销售额,马志荣按导游和无证导游所带游客在其商店购买香、烛等旅游工艺商品金额的50%向带队导游及无证导游支付回扣。自案发至被查获时的2个月时间内,马志荣共销售旅游工艺品16.2万元,支付回扣2万元。
朱小都:多数旅游行业商业贿赂案中,被追究责任的都是行贿者,受贿者则很少被追究其责任。由于没有具体的法律处罚依据,相关主管部门只能按《关于严格禁止在旅游业务中私自收授回扣和收取小费的规定》对收取回扣的导游开除公职,这种处分缺乏力度。目前旅游业对回扣立法的空白,放纵了个别导游收取回扣的行为,在某些地方甚至成为行业惯例,其危害不言而喻。类似的情况还出现在一些宾馆、桑拿中心中,也存在着给出租车司机或旅行社回扣的商业贿赂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