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设“法治浙江”目标的先进性及基本建设原则
(一)建设“法治浙江”目标的先进性
与会者认为,“法治浙江”中的“法治”,是指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既区别于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法治,也有别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是先进的法治形态,具有无比的优越性和强大的生命力。与会者认为,我们建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是由代表先进生产力发展要求,代表先进文化前进方向,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法治建设,具有无比优越性和强大生命力。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内容体现优越性。与会人员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内容包括: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和精髓。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价值取向;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法律权威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监督制约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机制;自由平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理想和尺度。建设“法治浙江”,就是要使这些优越性在浙江全面体现,就是要使强大的生命力在浙江充分展现。
3、建设“法治浙江”的本质,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浙江的具体实践。与会者认为,建设“法治浙江”是在国家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观架构下,在充分考虑浙江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的基础上,从浙江的实际出发,积极推进浙江法治建设,实现浙江法治,是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浙江的具体实践。浙江作为一个在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各个方面走在全国前列的经济、文化大省,具有不同于全国其他地方的自身特点,要争取在法治建设领域继续走在全国前列,率先实现法治,为国家的法治建设作出贡献。
(二)建设“法治浙江”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建设原则
与会者认为,在“法治浙江”的建设过程中应该坚持四个基本建设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相统一的原则。与会者认为,必须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作为建设“法治浙江”首要的基本原则,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和精髓。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2、坚持全国法治统一与地方自主创新相结合的原则。与会者指出,中央与地方存在着整体性与区域性的对立统一关系。中央既要全局掌控,整体把握,又要照顾地方,考虑特殊;地方既要服从中央,服务大局,又要兼顾自身,灵活机动。我国是实行单一制的国家,地方必须服从中央的领导,在基本法律制度、政府权力结构等方面,必须在中央设定的架构内行事,必须紧紧围绕党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来推进法治工作。地方法治的实现程度受制于“法治国家”的实现程度。同时,在国家的基本制度框架内,地方可以充分利用其灵活性和资源优势。浙江要充分发挥能动性,在建设“法治浙江”方面做出一些创新性的尝试。所以,在实践中要坚持全国法治统一与地方自主创新相结合原则。
3、坚持规范公权力与保障私权利相结合的原则。与会者认为,建设“法治浙江”是以政府推进为主的法治发展模式。政府主导的法治发展模式容易使法治的发展发生价值偏离。因此,要把严格规范公权力与充分保护广大公民和市场经济主体的合法权利有机结合起来,使法治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形成良性循环。
4、坚持立足本土与借鉴西方相结合的原则。学者们认为,综观世界各国的法治道路,既有发达国家模式,也有发展中国家模式;既有自下而上的社会自然演变模式,也有自上而下的政府自觉推动模式;既有通过流血的暴力革命建立法治的模式,也有通过非暴力的相互妥协而走向法治的模式。但不论是何种模式,凡是法治搞得比较成功的国家,无一不是较好地坚持了法治规律与本国国情的创造性结合。在法治运行的过程中,地方本土资源会不由自主地发挥作用,因为国家法律的运行需要地方社会中的本土资源予以支撑和辅助。这里的本土不仅是指浙江,还指中国这个大背景;不仅是指地域上的本土,还包括地域内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状况;不仅是指现实状况,还包括历史传统等。我们建设现代法治,就必须与西方法治进行深层次的交流与对话,学习借鉴西方法治的优秀成果,科学扬弃,为我所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