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设“法治浙江”进程的艰巨性及建设工作重点
(一)建设“法治浙江”进程的艰巨性
与会者一致认为,建设“法治浙江”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需要相当长的时期。
首先,推进“法治浙江”建设受浙江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的制约。与会者认为,法治化是一个逐步推进的历史进程。法治建设不是无水之鱼,它需要前提条件,其实现程度主要取决于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理性文化以及社会安定的程度。作为法治基础的经济水平、法治环境的改变是逐步的,它们的发展有着不可超越的历史规律。
其次,人的法治理念的提升、法律意识的增强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我国历史上只有人治的传统,没有法治的经历。新中国建立后,法治建设取得了不少成绩,但也经历了曲折。至今,法律信仰的缺失仍不同程度地存在,而法治的实现程度与人们对法律的信仰程度息息相关,要弘扬法律文化,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不可能不经过相当长的时期。
最后,浙江的发展不仅受制于国家的发展,还受到国际形势的影响。与会者一致认为,虽然浙江可以能动地通过自身努力进行本地区的发展建设,但是应该明白这种能动性是在得到国家的承认和支持这一前提条件下发挥作用的。浙江的发展始终离不开国家这一大背景,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的全面发展直接制约着浙江社会的发展。我们可以在地方建设方面走在全国前列,但这种前列是相对于其他省份而言的,而不是相对国家而言的。浙江的发展建设无论如何跳不出国家设置的框架。并且在建设过程中,还受到国际形势的影响,所以我们必须注意国际形势的风云变化,以便积极有效应对。
(二)建设“法治浙江”的工作重点
与会者认为,建设“法治浙江”是一项立体系统工程,既要有长期目标,又要分段实施,既要整体推进,又要突出重点。
1、建设“法治浙江”既要确定长期目标,又要分段实施。与会者认为,建设“法治浙江”与实施“八八战略”、建设“平安浙江”、建设“文化大省”一样,是省委为推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应当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衔接。既要确定长期目标,又要分段实施。他们认为“法治浙江”建设应当以2010年和2020年为界,确定两个阶段性目标。2010年前的第一阶段目标,总的要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一致,以基本建成法治政府、基本实现公正司法为主要标志,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法治化水平走在全国前列。2010-2020年的第二个阶段目标,要考虑与我省实现全面小康、基本实现现代化同步,基本实现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法治化,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建设“法治浙江”既要整体推进,又要突出重点。与会者认为,“法治浙江”建设,既要加强地方立法、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司法公正、健全监督体系,又要改进党的执政方式、完善民主政治制度、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培育公民法律意识,必须统筹兼顾、整体推进。同时,要坚持突出“两体一魂”,围绕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和实现公正司法两个具体目标,着力解决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和徇私枉法、违法办案、执法不文明等问题;围绕法治文化这个灵魂,着重解决法治理念问题。
(1)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与会者认为,政府行政权力涉及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承担着调整社会关系、平衡社会利益、整合社会资源、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公正的诸多功能,对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实现有着最广泛、最直接的影响。建设“法治浙江”,必须紧紧抓住依法行政这个关键,积极建设法治政府,使各级行政机关做到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既不失职、又不越权。同时要积极转变政府职能,转换政府角色,优先建立和完善科学民主决策配套法律制度、公共服务配套法律制度、公共财政配套法律制度,把各级政府建设成为“有限政府”、“责任政府”、“服务政府”、“阳光政府”。
(2)公正司法。与会者认为,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司法方式已构成社会纠纷解决体系中最具普适性的方式,一个功能合理且发挥正常的司法机构是政治民主化、文明化的有力保障和强大驱动力。司法不公,既损害人民的利益,也亵渎法律的尊严,破坏法治的公信力。要把维护司法机关公正司法与推进依法行政一样,作为建设“法治浙江”的重点,摆到突出位置。“法治浙江”的生命力,在于法律得到公正平等地实施。因此,要端正司法理念引领公正,要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公正,要完善司法机制实现公正,要提升队伍素质保障公正,要树立司法权威维护公正。
(3)弘扬法治文化,培育法治理念。与会者提出,法治文化是法治社会的重要精神支柱,是法治社会的内在动力,法治文化对法治社会的支持远比制度、设施牢固得多。因此,加强法治文化建设、弘扬法治理念,是建设“法治浙江”的切入点和关键。建设“法治浙江”,需要与时代特征、中国特色、浙江特点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这不但是建设“法治浙江”的重要内容,而且是建设“法治浙江”的客观需要和重要保证。所以,不仅要加强法学学科建设,繁荣法学研究,培养高素质法学人才,还要增强法制宣传的针对性、实效性,不仅要培养法律信仰,还要树立法律至上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