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监测、预警与报告
4.1监测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建立我省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症状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出入境口岸卫生检疫监测网络以及全省统一的举报电话。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和出入境检疫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呼吸道和肠道传染病疫情监测;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传染病主要症状和重点传染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监测质量。
4.2预警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响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4.3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县(市、区)以上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县(市、区)以上地方政府以及其他有关单位,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专业人员、个体开业医生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人。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报告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处置情况。
5应急响应和终止
5.1应急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事件发生地的市、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同时,要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注重分析事件发展趋势和控制效果,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提高响应级别;对范围有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核实、边处置、边抢救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事发地之外的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应及时做好应急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严密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和调度,及时支援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
5.2应急响应措施
5.2.1各级政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需要,及时调集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置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市、区)以上政府报经上一级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政府决定,可以对我省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跨省(区、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可能中断干线交通的,由国务院决定。对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疫情控制措施:疫情事发地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采取限制措施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课、停业;封闭或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民航、检验检疫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7)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由省卫生厅统一发布有关疫情信息,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8)开展群防群治:街道、乡(镇)以及社区、村委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5.2.2卫生行政部门
(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置。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级别。
(3)根据需要组织开展针对消除事件原因、控制危险区域和保护健康人群(包括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等应急控制措施。
(4)省卫生厅负责对全省或重点地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和技术指导。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5)省卫生厅及时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或公告,并及时向各有关部门和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省军区、省武警总队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
(6)组织省级医疗卫生单位以及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技术规范、标准、管理等内容的培训。
(7)根据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8)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置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估等。
5.2.3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疾控机构人员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和标本采集工作。
(3)做好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废物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6)开展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药品、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开展国内外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