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外国语学校留给我们的警示:
国家推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其目的就是为了保障所有适龄儿童都能享有平等的受教育的权利。而事实上,义务教育的推行并非一帆风顺,总有那么一些学校从自身的利益出发,想方设法谋取自身既得利益的最大化。有名气的中学办民校,既使是名牌小学也出现“班中班”。这种班级收费往往高得离谱,金华某小学向每个“班中班”的学生收取择校费30000元。如此高额收费,人为地将一些贫困家庭的孩子阻挡在了学校的大门之外,生硬地剥夺了相当一部分孩子的受教育的权利。
义务教育阶段除了基本书籍费外,不准收取其它任何费用。而借助名校的校舍、师资、设备、名气等有形和无形资产,创办民校,实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将不合理的收费变成合理的高收费,这种违背义务教育法的变通,显见扩张了教育不公。在记者的采访中,很多校长承认,将公办改为民办,真正目的是将义务教育变成高收费教育,使“义务教育阶段的收费合理化”。
我们不反对采取社会参与、市场调节的办法来整合教育资源、激发教育活力。但这种民办学校必须独立于公办学校之外,具有独立法人。而几乎所有的“校中校”都游离于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之间,既享有公办学校的资源,又按照民办学校的条件社会化运作,显见其是利用了公共权力享受了双重政策,极易引发多种社会矛盾。产权归属不清。教育部在教基(2002)一号文件第三条明确规定,民办学校必须具有独立法人。像金华外国语学校,是由公立学校出人、出校舍、出牌子,法人还由金华一中的副校长兼任,其产权归属,也很难界定。
金华外国语学校在招生时,保证30%—50%学生直接进人金华一中。金华一中是金华人民的名牌学校,金华一中的招生指标也是公共的优质教育资源,金华一中凭什么将招生指标给予外国语学校,如此保证自己的“民办学校”,这就是公共教育资源的流失,同是教基(2002)一号文件第二条指出,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较高,社会声誉较好的公办中小学和幼儿园是长期积累形成的公共教育资源,不得改为民办或以改制为名实行高收费。这是贯彻《义务教育法》的基本保证。而“校中校”不但造成了这种稀缺资源的极大流失,而且在民校中张扬了一种无序竞争。,
教育不公是最大的不公。像金华外国语学校的这种办学模式,既违反了《义务教育法》,也严重影响了优质公共教育资源的公平享用,有关部门应该清醒的认识到不消除教育不公,就是为教育不公推波助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