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先生和钟先生均是某航空公司机长,去年年底向公司提出辞职,不想各遭遇公司300多万元的赔偿要求。4月19日,此案在省劳动仲裁院审理。
昨天,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达《仲裁判决书》,判定两位机长的行为已构成违约,要求两机长分别支付给航空公司赔偿款196万元。
两机长辞职分别被索赔300万
马先生和钟先生都是1996年进某航空公司的,因职业的特殊性,两人各与公司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约定,当劳动关系双方有一方“消失”后,才能终止合同。
2003年8月,该航空公司被另外一家航空公司合并,没有再和他俩续签任何劳动合同。去年12月底,两位机长各向公司递交辞职书,却遇到公司索赔:要求他们每人支付包括违约金、培训费等多个项目在内的赔付金,也就是说,马先生和钟先生分别被索赔340万元和389万元。
双方是否劳动合同关系
两位机长与航空公司之间,究竟是事实劳动关系,还是劳动合同关系?如果是劳动合同关系,机长单方解除合同,是否需要赔偿?这成为本案的最大争议所在。
马先生和钟先生认为,2003年8月,随着原航空公司的注销,他们和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也终止了。此后没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他们和现公司之间是事实劳动关系,有权随时解除。
而航空公司认为,原航空公司被合并后,劳资关系也由现在的航空公司合法承继。因此,公司和两位机长之间不是事实劳动关系,而是一种劳动合同关系。他们和原公司在1997年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对各自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约定。去年12月底,两位机长要求终止劳动关系,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两位机长各赔196万元
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查后认为,航空公司被合并后,两位机长的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的支付等没发生变化,应该看作是原合同的继续认可。在双方没有变更原合同的情况下,应该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因此,两位机长和航空公司之间是一种劳动合同关系。
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判定,两位机长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已构成违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要求马先生和钟先生各支付航空公司赔偿款196万元。
两人对结果均不满意
“在国内,机长因跳槽引发的索赔案件也发生过。与这些案件相比,本案有其特殊性:因为劳动合同关系中的一方,事实上已不存在。”昨天,两位机长的代理律师认为,与物品、资产等不同,劳动合同关系是一种契约关系,一旦合同其中一方主体“消失”后,就应当自动失效,“将人等同于资产、物品进行承继,是对个体权益的忽视”。
律师表示,两位机长对这个结果“不满意”,可能会向法院起诉。他同时透露,另有3名机长因同样原因遭航空公司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