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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长的官帽怎能以死亡人数来决定?

   毕晓哲

   河南省对煤矿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进一步作出规定,发生死亡50人和以上特别重大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两次一次死亡30人至49人事故的,将对省辖市市长进行停职或免职处理。(11月10日新华网)

   上述规定固然量化了追究和问责官员的标准,具有更强的操作性,但有将官员官帽和平民百姓死亡人数“强行挂钩”之嫌。

   尊重和珍视生命,是政府官员最起码的为官准则和道德尺度。生命于每一个人只有一次,是不可复制和再生的,从这个角度而言,每一个公民最宝贵的生命价值远远高于任何一顶官帽。死亡50人才能“换取”一顶渎职市长的官帽,这个代价是不是太大了些?这样强行切割下来的“不等号”,就能唤醒个别官员对待群众切身利益的麻木不仁?就能换来官员们善待和尊重生命财产权益的良心么?

   一场矿难的发生,如果确实是官员渎职、乱作为或不作为所致,那么无论造成多少人伤亡,本质上和性质上是一样的。虽然造成的死亡人数会有区别,但谁又能说死亡49人和50人矿难中,死亡50人就一定比49人性质严重?所以,以死亡数字来决定和讨论市长的官帽,明显是掉进了形式主义的巢臼,推行的结果并不见得会多么乐观。

   而在现实生活中,矿难发生后只所以常常耳闻矿主和地方政府官员刻意瞒报、漏报死亡人数,归根结底是官员和矿主们各取所需。矿主们心甘情愿花巨资摆平死难家属、新闻媒体,不外乎想躲避开重大(3-9人)、特大(10-29)、特别重大(30人以上)安全生产事故中的死亡数字,是想逃避法律严惩;官员们刻意瞒报死亡数字是想保住自己头上的“乌纱”。这些死亡数字恰恰成了矿主和地方官员们乐此不疲的“游戏”。那么,规定“死亡50人和一年内发生两次一次死亡30人至49人事故的”将撸掉市长的官帽,会不会又一次“倒逼”市长们去造假呢?

   矿难发生有诸多不确定性,加大官员责任心、事业心无疑是遏止矿难的有效手段,但要从根本上改变官员在矿难中渎职、不作为,甚至官煤勾结、官矿勾结等腐败现象,不能仅满足于设定官员丢官帽的“死亡数字”。笔者以为,对待渎职腐败官员应该建立实行矿难责任“零容忍”制度。在官员已经不称职的情况下,即使“一人未死”也同样应该依法罢免,如果经查证确实于官员履行职责无干,也不见得一定非得按“死亡数字”摘掉官帽。事实上,将“死亡人数”和市长的官帽“强行挂钩”,其实质不过是一记亡羊补牢式的的“马后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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