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意见》的通知

2021-02-08 18:30:00 浙江在线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

  《关于加快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8月13日

关于加快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对标“重要窗口”新目标新定位,以“最多跑一次”改革为牵引、以政府数字化转型为依托,着力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为推动全省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提升、高质量建设美丽浙江、实现生态文明建设先行示范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主要目标。聚焦环境治理关键环节和具体制度,健全环境治理的领导责任体系、政府服务体系、企业责任体系、全民行动体系、监管体系、市场体系、信用体系、风险防控体系、法规政策体系、能力支撑体系。到2022年,各类主体责任得到有效落实,市场主体和公众的参与度不断提高,形成导向清晰、决策科学、执行有力、激励有效、多元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到2025年,政府治理和企业自治、社会调节实现良性互动,环境治理效能显著提升,成为展示生态文明建设先行示范样板的重要窗口。

  二、健全环境治理领导责任体系

  (三)落实党政主体责任。严格实行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省委、省政府对环境治理负总责,指导、推动、督促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各项决策部署。市县党委和政府承担具体责任,统筹推进监管执法、市场规范、资金安排、宣传教育等工作。建立环境质量综合排名制度,完善省市县乡四级全覆盖的生态环境状况报告制度,建立健全“河湖湾滩长制”长效机制。

  (四)建立健全协同治理机制。健全完善管发展必须管生态环境保护、管生产必须管生态环境保护、管行业必须管生态环境保护的工作责任体系,建立健全各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协同机制。强化相关议事协调机构在环境治理统筹协调、督促落实方面的职能作用,建立健全治水治气治土治废长效机制。

  (五)强化目标评价考核。加快构建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的目标责任体系,强化环境保护、自然资源管控、节能减排等方面的约束性指标管理,完善美丽浙江建设评价考核,加强考核结果运用。加大审计监督力度,全面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六)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长效机制。落实和健全省委统筹推进督察的领导体制与工作机制。细化完善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方式、内容、程序,严格督察和整改。加强省级督察与人大法律监督、政协民主监督、环境资源审计监督等工作的衔接配合。强化监督帮扶,坚决反对“一刀切”。

  三、健全环境治理政府服务体系

  (七)深化环境治理领域“最多跑一次”改革。逐步扩大“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覆盖面。合并开展海洋与陆域环评审批工作。深化环评“领跑者”制度,探索排污许可和环评审批“一个名录、一套标准、一次审批、一网通办”模式。依托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拓展网上、掌上办事广度和深度,实现由网上可办向网上好办转变。

  (八)深化生态环境保护服务高质量发展。完善企业治污正向激励机制,对坚持高质量发展的优势地区、优势企业、优势项目在环境资源、能源要素指标上给予重点保障。积极推动有条件的小微企业分类入园集聚、改造升级。依法依规出台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目录,防止以罚代管。完善“专家顾问团+科技培训+社会化推广”的技术帮扶机制,健全生态环境咨询服务体系。

  四、健全环境治理企业责任体系

  (九)强化源头管控。加快绿色园区、绿色工厂建设,构建绿色制造体系。以化工、纺织、生命健康、高端装备制造等产业为重点,构造一批循环经济典型产业链。全面推进重污染、高耗能行业强制性清洁生产改造。加大绿色原辅材料推广力度,探索建立绿色再生产品消费激励制度。

  (十)加强全过程治理。严格落实企业污染治理、损害赔偿和生态修复责任。持续实施传统制造业改造提升,依法依规淘汰落后生产工艺技术。加大先进污染治理技术的应用,加强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创新“互联网+”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模式,加快废弃物综合利用。以电器电子产品、汽车产品、动力蓄电池、铅酸蓄电池、饮料纸基复合包装物为重点,加快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十一)提升企业治污能力。建立健全以排污许可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制度,严格落实自行监测、台账记录和执行情况报告。对在法定要求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企业,各级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

  (十二)完善企业环境治理信息公开机制。排污企业应当依法公开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执行标准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鼓励排污企业在确保安全生产前提下,通过设立企业开放日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开放。完善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强制性环境治理信息披露制度。

  (十三)发挥行业自律、行业监督功能。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联系沟通作用,推广行业生产、治污的先进适用技术,完善行业标准体系。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制定企业员工环境保护教育培训计划,推动建立企业绿色发展的引导约束机制。

  五、健全环境治理全民行动体系

  (十四)完善社会监督机制。畅通环境投诉举报渠道,完善省市县乡和重点村五级环境信访信息收集网络体系,完善环境纠纷调处化解机制。加大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搭建政府、企业、公众和媒体间的互动交流平台。

  (十五)发挥各类社会团体作用。依托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搭建广大职工、青年、妇女参与环境治理的平台。推动环保联合会等社会组织的规范化建设,支持具备资格的社会组织依法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充分发挥志愿者组织在引导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十六)提高公民文明素养。将生态环境教育内容纳入中小学省级地方课程教材。加强生态环境教育场所建设。加快推进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发挥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自治作用,深化垃圾分类,劝阻、制止破坏生态环境和影响公众健康的行为。引导公民自觉履行环境保护责任,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公益活动。

  六、健全环境治理监管体系

  (十七)完善环境监管体制。扎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依托“基层治理四平台”,健全乡镇(街道)生态环境网格化监管体系。加快推进沿海地区海洋综合行政执法,相对集中行使海洋、海岛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执法权。完善区域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加快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建设,协同推进生态环境标准、监测和执法“三统一”,推动长三角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

  (十八)健全环境污染问题发现机制。建立健全问题线索排查与执法快速响应机制,开展环境污染问题风险预警评价,形成全流程、闭环式、智能化问题发现查处体系。依托在线监控、卫星遥感、无人机等科技手段,推行非接触、智慧化监管。实施环境污染惩罚和举报奖励制度,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污染严重、性质恶劣、影响重大的环境违法行为。对在查办重大环境污染违法案件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褒扬激励。

  (十九)强化重点园区、重点企业环境监管。落实园区管理机构环境治理责任,强化日常巡查、监测预警和应急联动。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推进跨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因地制宜推进电量监控、异味评价监测、固体废物流转过程监控、有毒有害气体环境风险预警监测、高空瞭望监控等方面的硬件设施建设。

  (二十)加强环境监管司法保障。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大对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移送、侦查、起诉和审判力度。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衔接机制,健全生态环境案件集中管辖机制,在具备条件的中基层法院调整设立专门的环境审判机构。

  (二十一)完善环境督察执法法纪监督。健全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严格执行失职追责和损害担责。落实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机制,对在生态环境督察、执法和司法活动中发现涉嫌违反党纪、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七、健全环境治理市场体系

  (二十二)规范环境治理市场秩序。平等对待各类环境治理市场主体,引导各类资本参与环境治理投资、建设、运行。建立健全对环评报告编制、环境检测服务、第三方环境治理等环境服务机构的监管机制,完善环境服务业惩戒和退出机制。

  (二十三)创新环境污染防治模式。积极推行环境医院、环保管家和环境顾问服务,探索统一规划、统一监测、统一治理的一体化服务模式。开展县域、小城镇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模式改革。探索推进“保险+服务”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模式。鼓励对工业污染地块采用“环境修复+开发建设”模式。

  (二十四)强化环保产业支撑。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做大做强龙头企业,培育一批专业化骨干企业,扶持一批专特优精中小企业,推广一批创新样板与支持平台,推动环境治理向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发展。鼓励企业参与绿色“一带一路”建设,带动先进的生态环境保护技术、装备、产能走出去。

  (二十五)健全价格收费机制。建立城镇污水处理费动态调整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企业污水处理按水量、浓度实施差别化收费。逐步推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完善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机制。全面实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完善基于能耗、污染物排放水平的差别化电价政策,完善部分环保行业用电支持政策。

  八、健全环境治理信用体系

  (二十六)完善环境信用评价机制。落实国家政务诚信建设要求,完善环境治理政务失信记录,并将其纳入政府机构公共信用评价体系。加快构建贯通省市县的公共信用评价体系、信用综合监管体系和信用联合奖惩体系。健全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制度,评价结果共享到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严重失信名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浙江”网站公示。

  (二十七)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信息应用。进一步拓展生态环境信用信息跨部门应用场景,构建以环境信用评级为基础的分级分类差别化“双随机”监管模式。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完善环境信用修复机制。

  九、健全环境治理风险防控体系

  (二十八)严格生态环境空间管控。深入推进“多规合一”改革,高质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落实重要生态空间分区管控。严格实施“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在政策制定、规划编制、执法监管中不得变通突破、降低标准。系统推进生态保护修复,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监管。

  (二十九)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强化区域开发和项目建设的环境风险评价,加强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加强对重金属、化学品、危险废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相关行业的全过程环境风险监管。加强核设施规划限制区管理,完善收贮城市放射性废物保障机制。

  (三十)完善环境应急处置机制。厘清环境应急管理职责,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环境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环境应急指挥管理平台建设,按规定加强各级环境应急队伍和装备专业化配置,强化环境应急演练。健全海洋环境风险应急处置体系,切实提高油品、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十、健全环境治理法规政策体系

  (三十一)完善法规规章。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实施办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海洋环境保护、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污水零直排区”建设、自然保护区管理等方面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制定修订。健全改革与立法衔接机制,鼓励设区的市先行探索环境治理领域的立法。

  (三十二)完善标准规范。加快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和化学纤维、制药等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修订工作,完善污染地块、挥发性有机物等环境治理重点领域技术规范。健全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标准的制定修订要为企业治污设施改造升级预留必要时间。推动实施绿色制造相关产品标准,鼓励开展对各类涉及环境治理的绿色认证。

  (三十三)完善绿色金融政策。探索建立绿色债券融资、绿色产业企业上市奖励制度,在重污染高风险行业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发展基于排污权、碳排放权等各类环境权益的融资工具,拓宽企业绿色融资渠道。鼓励发展重大生态环境保护装备融资租赁。鼓励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加大对环境治理领域的金融支持。

  十一、健全环境治理能力支撑体系

  (三十四)强化环境监管监测能力建设。推进生态环境监测监察执法能力标准化建设,按规保障一线监测、执法用车,按需配备特种专业技术车辆,确保与生态环境保护任务相匹配。推进乡镇水质自动监测站、乡镇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等站点建设,到2022年,形成覆盖全省的大气复合立体监测网,实现省控以上断面、八大水系和重点湖库主要支流水质自动监测站全覆盖。建立健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三十五)推进环境治理数字化转型。构建区域生态环境信息资源共享数据库,推动全省范围内跨部门跨地区互联互通。迭代升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协同管理平台,加快构建生态环境在线监测、全程监管、协同处置体系。加快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物联网等新一代数字技术在污染防治、执法监管、监测监控领域的应用。

  (三十六)强化科技和人才支撑。在流域综合整治、饮用水安全保障、废水深度处理、大气污染协同防控、土壤修复等重点领域,开展核心技术和创新管理研究。推动关键技术和产品自主创新,推动生态环境保护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应用。整合各类生态环境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培育一批环境资源领域省级重点实验室和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

  (三十七)加强财税激励。建立健全常态化、稳定的地方环境治理财政资金投入机制,持续优化环境治理财政资金支出结构。完善绿色发展财政奖补机制。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和使用制度。

  各地各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本意见目标任务及时落地见效,重大事项及时向省委、省政府请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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