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车相撞,车主是同一人,保险公司是否应该依据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承担保险责任?近日,永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陈先生为他的现代和本田品牌的两辆车,分别在甲保险公司和乙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年初,他将“现代”和“本田”分别借给了小王和小李两个朋友,没想到小王和小李驾驶着各自借来的车在路上相撞了。
事后经当地交警大队认定,小王对此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事故造成小李驾驶的“本田”车受损,乙保险公司定损为20000元,并先行进行了赔付。随后,乙保险公司依据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对小王及甲保险公司提起了诉讼。
小王认为自己并非两辆车的所有权人,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甲保险公司则认为合同存在免赔条款,不应承担保险责任。其和陈先生签署的《机动车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中约定了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所有、承租、使用、管理、运输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以及本车上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本案属于同一被保险人的不同车辆相撞发生事故,涉案车辆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不属于商业三者险的范畴。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需从三个层面来确定责任的承担。首先,A车在甲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小李作为陈先生“允许的驾驶人”驾驶“现代”车致使投保人陈先生受到财产损害,应由甲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保险限额2000元内予以赔偿。
其次,就保险公司商业三者险,根据甲保险公司提供的证据,商业三者险中的相关免责条款约定因事故造成的被保险人财产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不属于法律规定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且甲保险公司已就免责条款向陈先生履行了提示和说明义务。因此,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本田”车作为被保险人的财产,甲保险公司对其损失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小王驾驶“现代”车与陈先生名下的另一辆“本田”车相撞,造成“本田”车受损,经交警大队认定为小王全责。故小王作为直接侵权人应对“本田”车的损失承担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甲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范围内承担2000元的赔偿责任,小王作为直接侵权人对剩下的18000元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1、开别人的车出了事故谁来承担?
开别人的车也不能肆意妄为。因借用机动车导致车辆所有人和使用人不一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机动车使用人需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交强险的保险范围是什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被保险人是需要在特定交通事故发生时才能确认的概念,既可能时投保人本人,也可能是投保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3、商业三者险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
免责条款不一定免责。若免责条款有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即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以及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免责条款无效。此外,保险人是否履行提示注意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也会影响免责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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