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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震慑VS增加公平? 话题“建议消除对罪犯子女考公限制”冲上热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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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03/02
17:46:58
2023-03-02 17:46:58 来源:浙江在线 见习记者 田雨阳

  浙江在线3月2日讯(见习记者 田雨阳)“父亲有案底,盗窃罪监外执行,我可以考税务局这种普通岗位吗?”“父亲以前有案底拘留一年,考公档案管理一类的有影响吗?”近几年,考公考编大热,2023年国考总报名人数已突破250万,相比去年增长了50万人。在“考试大军”中,有人名列前茅却惴惴不安——担心因父母有案底政审环节被刷。

  近期,全国政协委员周世虹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建议消除对罪犯子女考公的限制。随后,这一话题冲上微博热搜,引发3万多次讨论。有媒体发起投票“罪犯子女考公限制应该消除吗?”结果显示,4.4万票认为应该消除,14.9万票认为不应消除。

  反对!

  “有人肆无忌惮,就是因为犯罪成本太低”

  在反对消除对罪犯子女考公的限制中,许多网友认为,限制罪犯子女考公是增加犯罪成本的一种方式,“有人肆无忌惮,就是因为犯罪成本太低,这个措施本身就是加大这个筹码的,为什么要取消?”“我认为不应该解除对罪犯考公的限制,否则那些贪官污吏,潜在的犯罪分子恐怕更加有恃无恐。”“反对,波及子女看似很残酷,但只有这样,才能对潜在的犯罪者产生心理震慑作用。如果撤销了对潜在罪犯的后顾之忧,那他们作起案来将肆无忌惮!”

  在反对意见中,还有一种声音认为,消除这一限制对受害方不公平,“凭什么加害人的子女不受影响,受害人的子女就要被影响一辈子?”

  此外,也有人指出,只是限制了罪犯子女进入公职,并没有对其他行业进行入行限制,“不考公也可以干别的。”还有人认为,对公职人员的要求天然就要高一些,罪犯的子女进入政府机关不利于政府公信力的构建,“如果某些贪污犯的子女,还可以借机进入体制内,是不是就可以借助父母留下的人脉继续大捞特捞?”

网友讨论 微博截图

  支持!

  “应该根据才能选人,而非家庭背景”

  支持取消限制的网友认为,“现在有时候其实就是轻微犯法也入刑,波及全家亲属及子女就太过分了,也没有必要。”也有网友认为消除对罪犯子女考公的限制,主要目的在于公平公正地对待所有考生,“人们应该根据个人的才能和能力而非出身和家庭背景来评估他们的资格和适合程度。”

  这些网友的观点与周世虹的意见相似,周世虹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一人犯罪受到刑事处罚,就影响其子女、亲属参军、考公、进入重要岗位的规定,应予以彻底摒弃,否则会对受影响人员极不公平。他同时指出,罪刑法定、罪责自负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也是现代法治的基本规则之一,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在支持的一方中,有人建议可以采取更加审慎的方式,如三年以下的刑罚应该放开对子女考公的限制,“比如醉驾,虽然也是故意犯罪,但这种多是因为侥幸心理导致。因此可以根据不同罪名,量刑情况来确定对子女的限制范围。”

  现象

  实际情况往往高于政策标准

  接受媒体采访时,周世虹谈到去年曾参加一场刑事案件的听证会,一个四十多岁的男人因为醉驾面临刑事处罚,担心这会影响即将高考的女儿。“这个父亲因为喝酒,可能会影响子女参军、考公、就业,这太不可思议了。”周世虹表示。

  在社交媒体上,有很多人担心父母甚至爷爷奶奶有案底影响自己入党、考研和考公。“初中的时候我爸曾经因为诈骗罪坐了几个月牢,但他真的没有诈骗,都是被别人陷害的,不过当时解释不清楚,不知道会对我考公务员和考研的政审有影响吗,真的好担心。”“爷爷入过狱对我报考公务员有影响吗?政审能过吗?”“妈妈的弟弟坐过牢,影响公务员政审吗?

公务员考试 图源视觉中国

  也有人现身说法,在社交平台分享了自己成功“上岸”的经历。一位匿名网友表示,在公务员政审阶段被要求出示父母的无犯罪证明,虽然父亲有过有经济犯罪,但已经顺利入职了,“不是很严重的最后都会给你过。”这似乎给了很多处于类似境况的人一颗“定心丸”,他们表示“看到答主的回答,安心多了。”“可以安心备考了。”

  有曾经参与政审的工作人员在社交媒体上透露,理论上父母犯罪对子女考公是没有影响的,政审比较严格的是入伍入警和特殊岗位,其它都主要看本人的无犯罪证明,然而实际情况的政审往往是高于政策标准的,“不过符合政策你要大胆去尝试,不尝试肯定无法成功。”

  违背了现代法治精神”

  律师建议逐步放开限制

  是否应该取消对罪犯子女考公的限制?浙江省律师协会民商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浙江人地律师事务所主任唐丹麒表示,《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等文件中对政审考察做了规定,但限制罪犯子女考公这一说法没有法律依据,不过实际情况中往往存在对这些人员不予录用的做法。

  “父母犯罪若影响到子女的就业、入党、参军等基本权利,相当于是“连坐”,这违背了现代法治精神。”谈到这一限制的弊端,唐丹麒举了P2P爆雷后一些底层工作人员被判刑的例子,“他们中有人情节较轻被判了缓刑,犯罪也得到了相应的刑罚,但因为留下案底,就直接影响几代人,显然扩大了惩罚范围。这些打工人变成犯罪人的案件,在情理上是容易引起同情和共情的,再进一步扩大惩罚,显然也不符合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价值观。”同时,唐丹麒认为,“政审不像社会聘用的背调,它的一些准则并不是特别公开透明,需要通过立法明确取消限制,更加有利于制度落实。”

人民法院法徽 图源视觉中国

  对于很多网友认为“增加限制能够提升犯罪成本”的观点,唐丹麒认为,增加犯罪成本只是加大犯罪惩罚力度,但现代刑法不同于以往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报复主义,除了惩罚犯罪,刑法更重要的意义在于预防和控制犯罪,同时让犯罪人员能够改过自新回归社会。这种影响几代人的“连坐”反而不利于犯罪人员重新开始,甚至几代人无法正常生活。现代社会倡导不能歧视刑满释放人员,更加不能歧视他们的子女,限制他们的合法权益。唐丹麒表示,虽然增加犯罪成本能抑制和震慑犯罪是存在一定道理的,但也有犯罪学研究认为一昧重刑主义不仅不能起到一般的预防犯罪作用,反而破坏刑法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因此,保持罪责刑相当的刑法威慑力,才能真正意义上预防犯罪。”

  不过,唐丹麒并不赞同一下子完全取消,“像公检法系统、国安系统对岗位有特殊要求,等可以对报考人员作出限制性报考条件,但必须有相关的法律依据,比如说通过部门立法,像《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中规定了对考察对象家庭成员的要求,而对普通岗位来说则不应该进行普遍性质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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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罪犯;岗位;公务员责任编辑:吴珂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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