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1月17日讯(通讯员 市闻)今天,记者从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自今年3月全省启动燃油加油机计量准确性专项治理行动以来,全省各级市场监管系统已对全省3982家加油站开展全覆盖检查,检查处置各类问题948个,处置加油机相关投诉举报537件,查办各类案件257件。为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专项治理十大典型案例(详见附件)。
其中,杭州市萧山区查处一起燃油加油机计控主板作弊案件,没收涉案加油机计控主板16块、处罚款16万元;宁波余姚查处一起加油点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燃油加油机案件,没收违法所得1372.07元,处罚款1000元;嘉兴市桐乡市查处一起加油机作弊偷税案件,案发后加油站向税务部门补缴入库增值税税款47.05万元;舟山定海查处一起船用油品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案件,处罚款100万元。
行动开展以来,浙江省市场监管系统启用上线了“放心加油”数治平台,同时推出省级团体标准《诚信计量示范加油站建设规范》,修订了省级地方标准《加油站计量管理规范》。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全省将持续推进实现燃油加油机强制检定和检情公开、加油枪赋码管理、加油站检查、投诉举报清零以及违法案件闭环处置。
附件:
全省市场监管系统治理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十大典型案例
一、杭州萧山查处加油机主板作弊案
根据前期警方提供线索,依法对两加油站共8台加油机的16块主板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送至广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核查发现,其主板型号与型式评价试验样机计控主板型号不一致。后寄至河南致和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确认主板存在作弊功能。经查,两涉事加油站事前知晓某公司的税控燃油加油机有作弊功能,遂向该公司各自购买4台加油机,并于2022年进行安装并投入使用。
依据《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两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共没收案涉加油机计控主板16块、罚款16万元。
二、宁波余姚查处加油点使用未经检定燃油加油机案
余姚市局现场检查时发现,某加油点使用的1台税控燃油加油机共2支加油枪均无检定合格印、证,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该加油机并立案调查。经查,加油站2023年6月初采购并安装该燃油加油机,在未报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情况下投入使用。
根据《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作出罚款1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372.07元的行政处罚。
三、湖州德清查处加油机主板作弊案
德清县局联合公安、税务等部门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某加油站涉嫌使用主板带有作弊功能的燃油加油机进行成品油销售经营活动。经查,加油机计控主板更换为假计控主板,可实现按比率调整税控数据记录达到“偷漏税”效果。执法人员通过反复多次录入提取前后台主机数据比对发现,该加油站利用涉案燃油加油机偷漏税所涉及的营业额达800余万元。
依据《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其做出没收涉案燃油加油机4台、罚款9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嘉兴桐乡查处加油站加油机主板作弊案
桐乡市局会同公安局、税务局对某加油站开展联合检查,发现其油枪的计量检定证书中的监控微处理器序号及编码器序列号查不到备案信息,故随机抽取计控主板委托加油机生产厂家进行鉴定。经查,加油站在安装时将站内的4台加油机共计8块主板全部更换成具有税务作弊功能的计控主板,能够在其配套的管理系统上隐藏员工卡的加油数据。案发后,该加油站立即向税务部门补报增值税销售收入1437.15万元,补缴入库增值税税款47.05万元。
依据《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其做出没收涉案加油机主板8块、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五、绍兴诸暨查处作弊加油机售油案
诸暨市局根据线索对某加油经营场所开展检查,发现其销售柴油使用的燃油加油机可通过作弊仪器控制实际出油量。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8月通过微信从他人处购进一台经过非法改装的加油机,可通过遥控器远程控制档位,调节档位可减少相应百分比的实际出油量。截至查获时,当事人使用上述加油机销售柴油超15吨,涉案金额达10万余元。
因涉案金额较大,涉嫌构成诈骗罪,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六、金华浦江查处使用未经检定加油机案
浦江县局对某加油点进行检查时发现,一台销售柴油的燃油加油机未张贴强制检定合格证,当即予以立案调查并查封涉案加油机。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4月采购并安装加油机,在未经强制检定的情况下使用该加油机进行2笔交易,分别收费200元和1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法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七、衢州江山查处加油机主板作弊案
江山市局根据公安提供线索对辖区内加油站进行联合检查,发现两家加油站所使用的加油机存在作弊功能,依法立案调查。江山市局将两家涉案加油站所使用的加油机主板进行拆卸封存,送至河南致和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发现两套主板均存在通过设置当量比率实现“偷油”“偷税”的作弊功能。
根据《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分别对两家加油站处以没收涉案加油机,并处罚款25万和30万的行政处罚。
八、舟山定海查处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案
定海分局对某船用油品销售商的油品进行抽查并送检,发现其中硫含量为1.04%(m/m),超过国家有关规定允许范围。经查,当事人称其销售的油品系常一线燃料油与轻质燃料油按3:7比例混合灌入客户船舱,但无法提供同时出售上述二种油品的相关凭证、相容性数据、混合后油品的硫含量检测指标等数据。执法人员通过计算分析发现其混合出售上述二种油品的比例达不到3:7。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项,依法作出罚款100万元的行政处罚。
九、台州仙居查处加油站擅自破坏计量检定铅封案
仙居县局对某加油站现场检查时发现,2台在用燃油加油机主板铅封均被人为破坏,当场查封并立案调查。经调取经营场所监控信息发现,2023年3月因电路短路,2台燃油加油机对应的4块计控主板发生故障,加油站店长于当晚联系广东贝林能源设备有限公司维修人员进行维修,未报经市场监管部门同意,私自拆毁2台加油机计量主板铅封并更换计控主板。
依据《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依法作出责令改正、罚款6000元的处罚。
十、杭州临安查处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车用柴油案
临安区局收到公安局移送案件,经查,当事人自2018年至案发期间违法生产销售由导热油、工业白油等油品按照不同比例混合调色的柴油冒充国五、国六标准车用柴油,其硫含量项目不符合《GB19147-2009车用柴油》标准。当事人共销售上述油品的进货货值为74.54万元,获利6万元。此外,当事人还存在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销售车用柴油的违法行为。
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规定,作出罚款47.75769万元、没收违法所得6万元和车用柴油4.39吨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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