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体育部门:
经商省财政厅同意,现将《浙江省赛事经济促消费激励举措》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浙江省体育局
2025年8月22日
浙江省赛事经济促消费激励举措
为支持各地引进举办高规格体育赛事,推动赛事经济发展,激发消费活力,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民健身和体育消费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17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力提振和扩大消费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25〕10号)精神,结合浙江实际,现制定以下激励举措。
一、引进重大体育赛事激励
(一)体育赛事项目:田径、游泳、足球(十一人制)、篮球(五人制)、排球、乒乓球、羽毛球、网球、体操(含艺术体操)、举重、皮划艇、射击、射箭、攀岩、匹克球、板球、电子竞技、冰雪项目等。根据赛事级别、赛事规模、办赛成本、社会影响以及赛事消费等因素,建立《浙江省引进重大体育赛事激励名录》(详见附件),并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二)激励标准:引进举办重大体育赛事激励共分四档,分别最高给予800万元、4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举办签约一年(届)的赛事,按激励金额的50%予以支持;签约五年(届)及以上的赛事,可以视绩效情况激励三年(届),第二年(届)按60%、第三年(届)按40%予以支持;签约十年(届)及以上的赛事,可以视绩效情况按激励金额激励三年(届)。除足球项目外,其他激励赛事项目须为成年赛事,足球相关U系列赛事按减半标准予以支持。
二、其他影响力大的体育赛事激励
除引进重大体育赛事激励名录内的赛事外,对举办田径、游泳、羽毛球、网球、乒乓球、足球、篮球、排球、棒垒球、曲棍球、举重、拳击、射箭、攀岩、击剑、马术、电子竞技、匹克球、板球、冰雪项目等全国性以上赛事(不含职业联赛),按线下观赛人次予以激励支持;对我省重点培育的自行车、山地越野、桨板、铁人三项等项目赛事,按线下实际参赛人数予以激励支持。
(一)观赛激励标准和范围
举办全国性及以上赛事,赛事期间累计购票观赛人次按1-1.5万人(含)、1.5-2万人(含)、2万人以上三个档次,分别最高给予30万元、40万元、60万元激励支持;累计省外观众超过40%的,按相应激励档次支持金额上浮20%。以第三方购票渠道信息和非本省身份证号码(含境外有效证件)认定。
(二)参赛激励标准和范围
举办重点培育赛事项目,以线下实际参赛人数按0.3-0.5万人(含)、0.5-0.8万人(含)、0.8万人以上三个档次,分别最高给予20万元、30万元、40万元激励支持;省外参赛人数比例超过40%的,奖励支持金额上浮20%。以赛事成绩册和非本省身份证号码(含境外有效证件)认定。
三、组织实施
激励专项资金实行申报制。各市体育部门需填报激励赛事申报书和汇总表,汇总审核相关材料后一并向省体育局提交申请。相关材料包括赛事协议书、赛事组织方案、参赛成绩册、票务数据信息、赛事总结等。
省体育局按照收集材料信息进行审核,择优确定年度激励赛事名录。根据确定的赛事名录给予相应赛事激励资金,所需资金通过浙江省扶持体育发展专项资金统筹安排。
四、其他要求
申报激励的项目赛事需将相关赛事信息上传至“浙江省体育赛事备案发布系统”。未在备案发布系统发布赛事、已获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体育赛事和群众性体育活动不纳入本通知激励范围。符合以上多个条件和标准的同一赛事,以“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激励。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