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推进开放提能升级 消费提质扩容的若干政策
(征求意见稿)
为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扩大对外开放、推动批发零售业高质量发展的有关决策部署和系列政策,提高统筹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能力,加快发展更高层次的开放型经济,制订以下政策。
一、促进外贸稳定增长
第一条 稳定对外贸易发展规模
加大外贸产业和企业培育力度,支持存量出口稳定,对一定规模的存量企业当年出口保持增长的,给予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万元奖励。支持增量出口扩大,对企业当年新增一定规模出口的,按比例给予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
第二条 加大国际贸易风险防范
加大对外贸企业在出口信保、外汇等方面支持力度。对出口额在600万美元以下小微企业实施出口信保愿保尽保,并对其保费进行全额奖励;对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扶持比例不低于60%,市与县(区)、功能区各承担30%,其中对油品和船舶类企业按实际保费占行业总保费比例进行奖励,奖励总额分别不超过200万元和100万元。支持小微外贸企业运用汇率避险工具和本币结算开展汇率避险及跨境融资,给予一定金额的财政资金予以奖补。其中汇率避险按(含远期结售汇、人民币外汇掉期业务,人民币外汇期权业务奖补政策另按规定执行),按签约金额每1美元给予0.01元的奖励,对首次办理汇率避险企业额外给予一次性 1000 元奖励,单家企业全年奖励最高不超过2万元。跨境人民币结算,对首次开展业务的企业,按年度跨境人民币结算量的万分之二给予奖励。支持专精特新和高新技术外贸企业开展跨境融资业务,每笔融资给予3000元奖励,单笔融资金额超过 100万美元的,额外给予一次性2000元奖励,单家企业全年奖励最高不超过2万元。
第三条 支持国际国内市场开拓
开展“百展百企”拓市场增订单行动,支持线上线下境内外拓市场抢订单。支持参加国家和省市有组展要求的政策性展会,可最高给予企业展位费全额奖励;支持参加舟山重点产业展会,根据展会和经费管理办法标准,对企业和服务商给予展位费、形象装修费和承办费等奖励。支持中小企业境外拓市场,对境外参展等给予分类奖励,支持比例最高不超过50%。支持国际营销体系建设,对市级认定的公共海外仓、境外展示中心等分别给予不高于 5万元的奖励。支持企业内外贸一体化发展,对新列入浙江省内外贸一体化“领跑者”和改革试点产业基地的企业,每家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 加大外贸运行体系保障
加强外贸预警机制建设,对省级预警示范点按年度评估等级给予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55万元。支持涉案企业申报省级贸易救济项目资金。推进品牌培育工程,对列入省级出口名牌企业每新增一家给予 20 万元奖励,每复核认定一家给予3万元奖励。推进服务贸易统计体系建设,对服贸系统企业和服务单位给予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15万元。加大商务运行监测系统建设力度,市、县(区)商务运行监测点按省商务厅年度认定等级给予资金支持,资金总额不超过40万元。推动特色数字贸易、服务贸易试点发展, 支持数字贸易示范区建设,鼓励申报省级数字贸易高质量发展项目。支持进口创新示范区和重点平台建设,对列入省级重点进口平台的企业每新增一家给予10万元的奖励。
二、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
第五条 大力招引外资先进制造业项目
对当年度实际利用外资1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不含)的制造业项目,按当年度实际利用外资额给予不高于1%的奖励;2000万美元(含)以上的,按当年度实际利用外资额给予不高于3%的奖励,单个项目当年度最高不超过450万元。
第六条 大力招引外资重大服务业项目
对当年实际利用外资1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不含)的高技术服务业项目,按当年度实际利用外资额给予不高于7‰的奖励;2000万美元(含)以上的,按当年度实际利用外资额给予不高于1%的奖励,单个项目当年度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对当年实际利用外资1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不含)的其他服务业项目,按当年度实际利用外资额的给予不高于5‰的奖励;2000万美元(含)以上的,按当年度实际利用外资额给予不高于7‰的奖励,单个项目当年度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三、提振消费社零
第七条 加强批发贸易企业培育
对当年批发贸易额新增20亿元及以上、执行《批发和零售业统计报表制度》的企业,每新增1亿元最高给予1.5万元奖励,每家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八条 培育重点零售主体
1.对当年首次执行《批发和零售业统计报表制度》且年零售额达到1000万的零售业单位,在5月底前执行的最高给予15万元奖励,在8月底前执行的最高给予10万元奖励,在11月底前执行的最高给予5万元奖励。对11月份之后执行的给予不高于2万元奖励。零售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每增加1000万,增加奖励不高于5万元,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2.对已执行《批发和零售业统计报表制度》的批发零售单位,零售额全年同比增速达到10%以上且增量达1000万元,每家给予不高于10万元的奖励,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000万元,增加奖励不高于5万元,每家企业累计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3.对规上工业企业发展批发零售业务,设立贸易公司并执行《批发和零售业统计报表制度》的,每家给予不高于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九条 增强消费基础性作用
完善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培育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全面推进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支持商贸领域供应链创新与应用,强化消费市场环境建设,切实保障预付式消费环境安全。培育消费新业态,加力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鼓励各地举办汽车展会,组织开展消费促进月、金秋购物节、线上东海开渔节等消费促进活动,支持老字号等品牌建设。
四、大力发展电子商务
第十条 推动电商企业集聚发展
打造市属电商产业园(基地),按照园区年度运营绩效每年给予主办方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运营资金支持。鼓励电商产业园区(基地)做大做强,对被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电商产业园区(基地)的,分别给予园区运营方最高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传统产业带集聚建设选品中心,市级选品中心给予运营方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 鼓励电商企业上规纳统
鼓励生产型企业新设电商贸易零售企业执行《批发和零售业统计报表制度》。支持电子商务企业保持网络零售额较快增长,给予网络零售额纳入批发零售业统计增长额度每500万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奖励,单家企业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二条 加快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
支持直播工坊助力农村电商,鼓励市县(区)两级电商公共服务中心集中组织开展直播工坊各类技能提升和资源对接活动,申报直播工坊市级培育项目,结合实际支出按每个参训工坊每年最高不超过5000元进行补助;推动直播工坊标杆创建,对首次成功创建市级标杆(精品)的直播工坊给予工坊主办方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评省级示范(精品)的直播工坊给予工坊主办方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三条 构建电商发展新生态
支持建设电商客服中心,鼓励头部电商企业和电商服务企业建设电商客服中心,集聚电商客服人才,优化电商客服运营模式,对电商企业自建电商客服中心,或设立电商客服企业,运营满一年,其专职电商客服人员达到50个的,给予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政策期内每新增10名专职客服人员再奖励5万元,累计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加快电商人才队伍建设,支持电商培训机构开发实用性电商培训项目,举办社会化电商技能培训班,对电商培训机构每年自行组织5次以上专项培训,每次专项培训不少于80学时(60小时),且年度累计培训不少于200人的,按年给予每家培训机构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对连续三年举办电商技能培训班,且达到上述补助标准的电商培训机构,列入市级电商技能培训机构,并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四条 加力推动跨境电商集聚发展
推进“跨境电商+产业带”集聚,支持跨境电商产业园建设,对市属跨境电商产业园,按照园区年度跨境电商运营绩效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运营资金支持。对县(区)创建跨境电商产业园达到省级标准的,给予园区主办方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成功获评省级跨境电商产业园的园区运营方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五条 支持跨境电商企业梯队培育
建立跨境电商企业梯队培育库,支持企业开展海外推广营销业务。对在第三方跨境电商销售平台新开店铺且开店一周年内单店交易额达到3万美元的企业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跨境电商企业通过独立站、国际站和第三方跨境电商平台进行网络营销推广,按年分档年给予其网络营销推广费用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资金奖励,奖励额不超过企业网络营销推广实际投入费用。
第十六条 完善跨境电商发展体系
支持“直播+平台+跨境电商”融合发展,鼓励建设跨境电商直播园区(基地),对获评省级及以上跨境电商直播园区(基地)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跨境电商企业开展跨境直播,并形成相对稳定的跨境直播业务体系的,给予其网络设施建设、流量费用投入50%且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支持跨境电商“品牌出海”,加快培育跨境电商出口知名品牌,对新获评跨境电商“浙江出口名牌”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完善跨境电商综合服务体系,加大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推广应用,根据绩效给予舟山跨境电商综试区线上综合服务平台每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运营支持;支持引进或新设跨境电商服务机构,为跨境电商企业提供专业服务,对获评市级跨境电商综合服务机构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本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施行,2025年1月1日起参照执行,有效期截至2027年12月31日;本政策内容与我市现行政策有重复、交叉的,同一对象享受同一类型补助政策的,均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当上级政策有调整时,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做出调整;鼓励县区和功能区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具体内容和执行细则由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