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立法先行。2022年,在中共浙江省委的有力领导下,省人大常委会紧跟中心大局,紧扣改革急需,紧贴群众期盼,认真履行立法职能,持续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出台了一批具有创制性、辨识度的重要法规成果,全年共制定(修订)省地方性法规17件,修改3件,批准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8件,以立法先行引领保障我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富裕先行和省域现代化先行。
体系化推进
加快构建共同富裕法规制度体系
2022年11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了省政府提请的《浙江省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促进条例 (草案) 》,这是继9月省人大常委会后的第二次审议。条例是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的基础性法规,也是我省具有标志意义的创制性立法项目。
作为示范区建设的法治保障根基,示范区建设条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不言而喻。
“与共同富裕探索实践同步出台促进条例,没有先例可循,是一项开创性工作。”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相关负责人介绍,条例紧紧围绕经济高质量发展、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公共服务优质共享等7个方面先行示范的目标举措,既对改革中的成熟经验和有益探索进行固化提升,又为后续的改革创新留足制度空间,“下一步法制委员会将对草案作进一步调研、论证、修改,再适时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应当做好立法与改革间的衔接工作。”“综合立法重点可以聚焦城乡融合发展,专项立法切口一定要小。”在2022年2月召开的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立法协调小组第四次会议上,与会单位展开了热烈讨论。示范区建设的立法框架轮廓逐渐清晰——以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促进条例为基础,逐步健全各领域具体法规,推动形成“1+N”的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法规制度体系。
除了做好“1”这部综合性、基础性立法,2022年省人大还出台了公共数据条例、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等先行示范领域的具体法规,积极构建共同富裕法规制度体系的“四梁八柱”,进一步夯实示范区建设法治保障根基。
坚持立法为民
让现代化建设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人民群众
民生实事票决制发端于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工作时提出的“为民办实事长效机制”,2008年由宁海县率先探索试行,2018年实现全省范围市县乡三级全覆盖。
“票决制”全面开展5年多来,确定了5万多件民生实事项目,推动解决了一大批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问题,成为浙江基层民主的生动实践。2022年3月,全国人大修改地方组织法时吸收了浙江的做法,增加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项目的内容。票决制立法进一步提上议事日程。
《浙江省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规定》共五章27条,通篇贯穿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
2022年9月2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浙江省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规定》,这是全国首部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法规,于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票决制”规定共五章27条,对民生实事人大代表票决制的征集和提出、审议和票决、实施和监督“三阶段六环节”等内容作出系统规定,通篇贯穿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
多年来,省人大常委会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围绕民生福祉,统筹开展教育、就业、养老、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民生领域立法,不断健全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需要的法规制度。
2022年9月底,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同步审议通过了《推进长三角区域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规定》,并于10月1日起同步实施,这是三省一市在民生领域开展区域协同立法的积极探索。
2022年,围绕惠民立法,省人大常委会还修改了保障失业群众基本生活的失业保险条例,制定了全国首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综合性法规——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促进条例等法规,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公共服务的需要。
加强生态环境立法
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护航美丽浙江建设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我省历来高度重视生态环境立法工作,在水、大气、固体废物、海洋等方面相继出台了相关单项法规,为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改善注入了强劲动力。
2022年8月1日,《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正式实施。这是我省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制定的综合性法规,也是推进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重要法规。
《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是我省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制定的综合性法规,也是推进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重要法规。
为充分发挥浙江生态优势,以法治手段推进生态富民惠民,助力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条例专设一章,从生态产品价值评价、考核、补偿机制等方面作出创制性规定,构建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基本制度框架。这是全国首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对打通“两山”转化通道作出规定。
“前山微有雨,永巷净无尘。”洁净的生活环境是共同富裕美好生活的题中应有之义。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深化,我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面临一些迫切需要在法制框架内加以解决的新问题。为进一步做好与国家法律修订的有效衔接,2022年9月省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了《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条例分别从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和其他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方面,对全省固废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作出明确规范,并将我省数字化改革、全省域小微产废单位危险废物收运体系建设、建筑垃圾运输监管、塑料治理、动物医疗废物治理体系建设、涉疫废物管理等领先全国的创新实践和经验做法,及时固化为地方性法规,回应现实期待和实践需求。
此外,《浙江省电力条例》也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双碳”目标提出后颁布的第一部综合型地方性电力法规,对于推动我省能效水平提高和绿色低碳发展有着重要作用。
以法治思维破解社会治理难题
推进省域社会治理现代化
安全生产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是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标志。2022年11月,省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将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现行条例于2006年出台,2016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修订聚焦进一步全面压实安全生产责任,着力健全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工作格局。”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介绍,“修订后的条例共七章64条,不仅对上位法进行了操作性细化,还将我省‘大综合一体化’、安全生产数字化建设、社会参与等特色做法补充进去。”
例如,为明确安全生产的监管责任,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明确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加强部门间协商协调,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研究确定部门职责分工。
禁毒工作是全社会关注的热点,事关社会稳定、人民福祉。
多年来,我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重要决策部署,扎实推动禁毒工作,积累了丰富的执法实践,探索出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做法,尤其是在数字化禁毒、禁毒信用监管等方面实施了一些创新举措,有必要通过立法加以固化。
2022年5月1日,《浙江省禁毒条例》正式施行。新修订的条例在制度设计上有两项首创,一是首次明确提出对社会面吸毒人员实行风险分类评估管理,根据其染毒种类、染毒程度、行为特征等因素,进行风险评估,并实施差别化管理;二是首次明确将禁毒知识纳入中考考试范围。
“条例的修订将进一步推动毒品治理沿着法治轨道走深走实,提升禁毒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省公安厅相关负责人表示。
围绕社会治理立法,2022年省人大常委会还出台了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海塘建设管理条例、道路运输条例等法规,健全社会治理体系,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更好发挥地方立法在推进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推动省域社会治理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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