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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隔8年重新修订,《浙江省审计条例》备受关注

打造经济监督特种部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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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7 08:14:32 来源:浙江在线-浙江日报 记者 沈吟

  浙江在线8月7日讯(记者 沈吟)近日,新修订的《浙江省审计条例》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今年9月1日起实施。

  现行的《浙江省审计条例》,是浙江第一部规范审计工作的综合性地方法规,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时隔8年修订,新通过的《条例》为进一步强化浙江审计监督工作、完善审计制度建设提供了法治保障。新修订的《条例》有哪些内容?具体条款修订又基于哪些考量?

  “三个立”总要求写进条款

  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对审计工作越来越重视。

  2018年机构改革后,中央审计委员会正式组建,成为党中央的决策议事协调机构之一。随后,各地审计委员会相继组建。

  浙江对审计工作一直很重视。走进省审计厅,一楼大厅能醒目地看到“以审计精神立身,以创新规范立业,以自身建设立信”的总要求。

  这“三个立”,是2006年10月30日,时任浙江省委书记习近平到省审计厅调研时提出的。

  12年后,浙江审计人又一次听到这个熟悉的要求,且站位更高了——

  2018年5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重申“以审计精神立身,以创新规范立业,以自身建设立信”这“三个立”。

  可以说,“三个立”总要求是推进我省审计监督现代化的战略指引。

  今年5月召开的二十届中央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对做好新时代新征程审计工作提出了要求,强调要“如臂使指”“如影随形”“如雷贯耳”,打造经济监督的“特种部队”。

  这次修订的《条例》,把“三个立”总要求写进了条款,突出强化党对审计工作的全面领导。同时新增了不少具体内容,总共8章57条,主要围绕审计监督作用发挥,对审计事项和内容、审计权限和程序、审计整改和运用、审计数字化建设、内部审计、法律责任等作出全面具体规定。

  固化更多浙江经验

  这几年,浙江各领域的数字化改革都在如火如荼地进行,审计领域也不例外。这次新修订的《条例》,专门新增了审计数字化建设章节。

  在加强审计数字化建设方面,《条例》明确审计机关审计数字化体系建设要求,补充规定了电子数据审计证据相关规则、整改资料在线报送、数据安全管理等。

  这一方面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以数字化改革助力政府职能转变”重要指示精神,更好服务浙江数字经济创新提质“一号发展工程”;另一方面也全面总结审计数字化改革创新实践,提炼浙江审计数字化改革系列建设成果。

  另一个新增的章节,是内部审计章节。

  内部审计是国家审计的重要协同力量,能够有效提升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治理效能。此前我省修订施行《浙江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开始修订时,有关部门没有将“内部审计”专设一章。后来综合各方意见建议,内部审计被单列一章,并增加了不少内容,重要性进一步彰显。

  比如,《条例》对在地方国有企业建立实施总审计师制度作出规定,这是我省内部审计工作的重大创新,对完善国有企业内部治理机制、促进内部审计工作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再比如,省教育、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完善内部审计制度和操作规程,通过组织开展日常监督、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本行业、本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等,都被写进了《条例》。

  审计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修订的《条例》,还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方面作出更明确规定,新增重大经济社会政策落实情况和重大公共工程项目审计监督职责,修改国有企业审计监督事项内容。

  在征求修订草案意见时,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一些地方提出,当前在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审核的实践中,材料价款和劳务费用高估冒算等违法违规情况屡有发生,政府应当加强对有关工程结算审核工作的监管职责,确保财政资金支出的真实和合法。

  为此,修订后的《条例》规定,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要重点审查投资决策、项目审批、招标投标、竣工验收等建设程序履行情况。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对直接有关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开展调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资金,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予以追回。

  加大审计监督和整改力度

  二十届中央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强调,审计整改“下半篇文章”与审计揭示问题“上半篇文章”同样重要,必须一体推进。

  通俗来说,就是指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审计机关应当在报告中要求被审计单位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进。查出问题和问题整改,两者同等重要。

  新修订的《条例》在健全审计监督机制、强化审计查出问题整改上作出了明确规定。

  在审计监督方面,强调审计监督要做好与其他监督的贯通协同,形成监督合力,而不是“单打独斗”。《条例》就规定推进审计监督与党委政府督查机关、人大、政府有关部门等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推动形成常态长效的监督合力。

  在审计整改方面,《条例》第四章“审计整改和运用”专门作出详细规定。除了对审计查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外,审计机关还有责任对普遍性的问题以及经济社会运行中存在的风险隐患,提出改进建议。

  在审计整改和运用上,浙江走在全国前列。近年来,我省印发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长效机制实施意见,开发建设浙江审计整改一体化智能管理系统;重大审计问题被列入了省委“七张问题清单”中。

  今年是审计机关成立40周年。党中央对审计寄予厚望,强调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审计干部队伍。

  修订的《条例》对加强审计机关自身建设进行了明确规定,同时规定了“信念坚定、为民服务、业务精通、作风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审计队伍建设标准;并对聘请人员参加审计工作行为作了规范,使审计监督的结果更加客观、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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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审计;经济责任编辑:吴珂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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