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4〕3号)精神,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4年1月1日起,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2490元、2260元两档;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24元、22元两档。其中,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奉化区和宁波高新区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249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24元,余姚市、慈溪市、宁海县、象山县和宁波前湾新区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226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2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8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根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执行〈最低工资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劳社劳薪〔2004〕40号)规定,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包含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包含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就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发生争议,按劳动争议处理有关规定处理。用人单位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或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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