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的堤顶、坝顶、渠顶等部分设计并非用于承载机动车的重量和频繁通行,机动车的通行可能会对这些结构造成损害,影响其稳定性和安全性,但仍有人为了缩短路程抄了这条“近道”。
近日,湖州市安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梅溪中队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有一辆轻型自卸货车在梅溪镇姜渭村附近西苕溪的堤顶上行驶。据了解,该堤顶路口设置有一龙门架,上面设置有公告,明确禁止车辆行驶。
经询问得知,驾驶员表示是为抄近道,才将车辆驶入堤坝。该行为已构成机动车在未兼做道路的水利工程上通行的违法行为,故执法队员对其予以立案查处。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大坝没有兼作道路,不具备正常通行道路的条件和防护设施,车辆通行并不安全,如果超出水库大坝承载能力,也可能会导致塌方等更严重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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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禁止机动车辆在堤顶、坝顶、渠顶、戗台、护堤地和水闸工作桥上通行,但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和水利工程管理、维护的车辆除外。
违者,根据《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在未兼作道路的水利工程堤顶、坝顶、渠顶、戗台、护堤地和水闸工作桥上通行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利工程损毁的,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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