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市政府有关重大活动安全顺利举行,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浙江省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现将禁飞事项公告如下:
一、禁飞时间:
2024年4月25日0时至5月23日0时。
二、禁飞区域
洞合线(兰溪及婺城段)以东,灵马线—金兰北线以南,金华市婺城区金九线—西二环路以西,宾虹西路以北合围区域;兰溪市兰江大桥以南,解放路—婺江路以西,南门大桥—马竹线以北,横山大桥—横山路—滨江路以东合围区域。
三、禁飞事项
无人驾驶航空器、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力球、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没有自备飞行控制系统的航空模型等,不得在禁飞时间和禁飞区域内起降、飞行。因执行重大飞行任务的电视传播、航拍、应急救援、气象探测等需要在禁飞时间和禁飞区域内起降、飞行的,应当事先报经金华市公安局同意。
四、违规处罚
如发现违规起飞、升空的,将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特此公告。
金华市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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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禁飞;安全责任编辑:黄泽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