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政府网站发布《杭州市发改委关于市十二届政协三次会议124号提案的答复》。
此前,有市政协委员在市十二届政协三次会议提出《关于试行机动车停放以分钟为单位计费的建议》。
杭州主要商场,停车是如何收费的?
这份提案由市政协委员陈萍所提,我们找到这份提案建议——
建议中提到,目前杭州主城区现行停车成本普遍不低,以每小时统计:在公共停车场,西湖风景名胜区国庆、春节长假30元,其他旺季节假日20元,核心区12元;而主要综合体社会停车场,如万象城10元、嘉里中心10元、解百10元、湖滨银泰15元、西湖银泰城10元。
按1小时收费,大部分车主尚能接受,但如果多超过1分钟,车主要多承受少则5元半小时,多则15元半小时的停车费,面对这样的情况,绝大多数车主恐怕都会觉得“消费不公平”而心有不甘又无可奈何。
以小时为单位计费,有哪些问题?
建议中提到以小时计费的局限性,可能会出现的问题——
1.超出1分钟,是否值得多付30分钟的钱?
政府主导的公共停车位均以半小时为计费单位,而社会不少停车场以1小时为计费单位,就容易引起车主与业主之间的纠纷,有些为15分钟免费停车是否落实争吵,有些为停车场计时器的准确度计较,而终其原因则是为了这超出的1分钟或几分钟是否值得多付半小时或1小时的停车费。
2.因第三方原因而超时,算谁的?
不少驾驶员经常会遇到出停车场时,由于前面车况拥堵、交费缓慢、发生车祸、甚至产生纠纷等原因,等到自己车辆到收费杆时,计时器已超过1分钟,不得不多缴半小时或1小时的停车费,这样的矛盾就会以此反复,恶性循环,大大影响整体通过率和消费品质,而原因也恰恰在于要多交1小时,而不是1分钟的费用。
3.逛也得把剩下的时间逛回来?
一方面,15分钟内免费制度本身很好,但实际操作中,最简单的办事也很难控制在15分钟内,一旦超过几分钟,就是十几二十元,这也造成了很多人宁可“冒险”停在停车场外,而去心惊胆战的吃碗面,有可能形成停车场内空荡荡,停车场外满当当的情况。
另一方面,如果乖乖停在停车场或车位内,超过了计划的十五分钟或半小时,很多车主就不急着把车开走了,毕竟多交了车费,逛也得把剩下的时间逛回来,这种现象在西湖景区绝不少见,导致停车场周转率低。
以分钟为单位计费可行性吗?
从技术上说,杭州是“城市大脑”的发源地,“先离场、后付费”等智慧停车早已实行,计费单位从小时细化到分钟甚至到秒,应该不是难事。
从收费方式来说,现在不论是支付宝、微信,还是数字人民币、ETC等便捷泊车服务都已具备数字精准结算的功能。
从标准规范来说,明确以分钟为单位,车主不会再有“消费公平感”,不再纠结“因小失大”的小时魔咒,毕竟从心理上讲差几毛钱和十几块块钱还是有很大区别的,潜在也更有利于行车安全。
对于这份建议,市发改委是如何答复的?
杭州现行停车收费政策:分3个等级
市发改委在答复中介绍,杭州市在2014年制定出台差别化停车收费政策,将停车区域等级划分为3个等级:道路泊位核心、一级、二级区域。
3个等级首小时标准分别为10、6、4元,首小时后每小时标准为12、8、6元,计费周期为半小时。
政府定价停车场,按区域等级分别制定最高收费标准,由停车场向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后执行,首小时按小时计费,首小时后按半小时计费。
另外,西湖风景名胜区停车场和道路泊位单独制定收费标准,并在节假日、旅游旺季双休日期间实行上浮。
其他城市是按什么停车计费的?
目前,大多数城市停车收费采用计时收费为主的收费政策。从计费周期来看,道路泊位有上海、深圳、广州等设定为30分钟,也有南京、北京等设定为15分钟。
政府定价停车场有深圳等首小时按小时收费,首小时后计费时间缩短为半小时,也有无锡等设定为半小时,也有南京等设定为15分钟。
针对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停车场,除北京、上海等可执行省级定价权限外,其他城市规定由停车设施经营管理单位根据经营成本、供需状况、服务条件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制定收费标准。
试点缩短计费周期
研究调整停车区域等级方案
市发改委答复称,“试行机动车停放以分钟为单位计费”的建议,对于探索优化我市停车收费机制具有重要价值。我们高度重视,前期与相关部门及企业开展多轮研讨,并深入停车场进行调研分析。
鉴于计费周期直接影响市民停车需求及时长等,与停车资源利用息息相关,需综合考虑优化路径。
针对建议,下一步将具体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加强收费政策研究。进一步加强与相关部门、企业交流沟通,试点缩短计费周期,研究调整停车区域等级方案,稳步推进停车收费政策改革。
二是加强停车收费管理。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社会停车场库,鼓励缩短计费周期;对于违规收费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三是加强收费标准公示。加强停车信息平台管理应用,对收费政策、停车场分布、使用状况等信息进行公开公示,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版权和免责申明
凡注有"浙江在线"或电头为"浙江在线"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并保留"浙江在线"的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