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0月15日讯(记者 全琳珉 通讯员 市闻)14日,浙江省市场监管局会同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安徽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依法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指导意见》,借鉴吸收长三角三省一市优秀做法,将6种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和要求通过指导意见的形式予以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机关往往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涉案物品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以防证据损毁、危害发生或危险扩大。主要体现为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等。虽然这些措施是暂时性控制,但仍可能对经营主体经营活动带来一些影响。
今年,浙江省市场监管局联合沪苏皖市场监管局共同研究,着重考虑行政强制措施是否符合妥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及最小侵害性原则,探索在实现行政管理目的前提下,选择对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害最小的手段,统一制定依法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相关制度。如涉案的合同、票据、账簿、凭证等,执法人员采取信息化手段或通过影印、复印等方式能够及时有效固定证据的,原则上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指导意见》之外,浙江还根据本省的情况发布了《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依法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以清单的形式规定在食品监管、广告监管、市场经营主体监管、知识产权监管、产品质量监管、药品化妆品监管6个业务领域的22个情形中,对不存在证据损毁、危害发生或危险扩大等可能性的,采取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同时规定,当事人违法行为未列入清单,符合《指导意见》规定情形的,原则上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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