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今天从宁波市人大常委会了解到,《宁波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院前医疗急救,分秒必争。《条例》的实施将进一步规范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行为,提高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水平,进一步畅通各环节上的堵点,打通院前医疗急救“关键一公里”。
每个街道(镇乡)设置一个急救点
《条例》以保基本、强队伍、建机制为目标,以问题为导向,通过统筹保障用地空间、完善经费保障机制、强化人员队伍建设等措施补齐相关短板,为院前医疗急救能力提升提供有力保障。
按《条例》,宁波市、各区(县、市)将分别设置一个急救中心,并配备满足生物、化学等污染防控要求的清洗消毒场所;每个街道(镇乡)设置一个急救点,并可以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急救点服务人口和服务半径的要求增设。
为加强社会公众参与,《条例》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专业急救与公众参与急救相结合,对完善急救培训体系、明确急救设备配置方案、保障急救志愿者参与现场急救等作出具体规定。
此外,《条例》还对化工园区以及高山、离岸海岛等偏远地区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和海上医疗救治等进行了专门规定,明确推进陆地、水面、空中等多方位、立体化救护网络建设,打造具有宁波地域和产业特色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体系。
加强自动体外除颤器(AED)等急救设备配置
根据《条例》,宁波市采用政府投入、单位自行购置与社会捐赠相结合的模式,多渠道筹集自动体外除颤器、急救箱等急救设备购置和维护经费,推动急救设备配置和使用。
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制定人员密集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急救箱等急救设备的配置方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点位分布等相关信息。市和区(县、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在公共交通工具、住宅小区、企事业单位等人员密集场所配备自动体外除颤器等急救设备。 自动体外除颤器配置单位应当将自动体外除颤器安装在方便取用的醒目位置,设置明显的导向标识,附上操作流程。根据规划要求配备自动体外除颤器的相关单位应当安排相关工作人员参加社会公众急救培训,并在急救和突发事件中协助开展紧急现场救护。
建立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数字化系统
根据《条例》,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数字化系统,提供一键呼叫、双向定位、远程指导、急救资源导航等便利服务,接入医疗卫生与健康信息系统,并与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相关数字化系统互通信息,实现数据共享、工作协同。
市和区(县、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推动配备具备数据采集、识别和传输能力的急救车辆,为患者提供院前院内衔接的一体化、智能化服务。人员密集场所按照规划要求配置的自动体外除颤器等急救设备应当接入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数字化系统,实现在线管理。鼓励和支持将其他单位、个人等社会力量配置的自动体外除颤器接入数字化系统。
紧急现场救护对患者造成损害,不承担民事责任
《条例》规定,承担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在工作场所和急救车辆等运载工具的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举报电话。患者及其家属应当按照规定支付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费用,承担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机构不得因费用问题拒绝或者拖延救治。
根据《条例》,因自愿实施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对患者造成损害的,施救人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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