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是浙江“勇当先行者、谱写新篇章”的再出发之年,也是省人民代表大会成立70周年。
一年来,浙江特色的省域法规体系不断丰富发展;人大监督在省域法治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发挥;决定任免应时有效;保障代表依法履职,人民当家作主得到更好体现……
在省人代会即将召开之际,带你回顾浙江人大的2024。
2024年,省人大常委会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省委十五届五次、六次全会和省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紧扣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这一核心任务,深化立法领域改革,统筹立改废释,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全年共制定修订法规13件,审查批准设区的市法规和景宁畲族自治县单行条例47件,为忠实践行“八八战略”、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加快打造“重要窗口”、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浙江新篇章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围绕中心大局,打造标志性立法成果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落实推进政务服务增值化改革要求,制定《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将实践中优化提升政务环境、法治环境、市场环境、经济生态环境、人文环境的经验及时上升为法规制度,打造具有示范引领意义的营商环境领域综合性地方法规。
浙江承担着为全国实现共同富裕先行探路,提供体制机制和制度示范的重大政治责任。省人大常委会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的重要论述精神,认真总结我省示范区建设的实践成果,制定“1+N”共同富裕法规制度体系的综合性法规《浙江省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促进条例》。条例正确处理公平与效率、长远与当下的关系,聚焦科技创新塑造发展新优势、提高产业发展竞争能力等内容,作出具有浙江特色的制度设计,为纵深推进示范区建设提供法治支撑。
省人大常委会坚持以“千万工程”为统领牵引缩小“三大差距”,总结我省二十多年开展“千万工程”建设的经验,制定全国首部“千万工程”专项法规《浙江省“千万工程”条例》,首次从法制层面固化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工作期间提出的“四个一”工作机制,把“千万工程”蕴含的发展理念、工作方法和推进机制上升为可复制可推广的法规成果,明确人居环境提升、乡村产业发展、公共服务优享、村庄治理优化等方面的要求,为推进浙江乡村全面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国土空间规划是全省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全国省级层面第一部国土空间规划地方性法规《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条例落实党中央关于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的要求,将项目规划落实方案、通则式村庄规划管理规定等创新举措以立法形式予以固化,对国土空间规划制定、实施、用途管制等内容作出更加完善的规定,着力构建高效统一的空间规划体系。
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绿色化、低碳化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环节。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的创制性法规《浙江省绿色低碳转型促进条例》。条例坚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处理好发展和减排、整体和局部、当前和长远、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聚焦碳排放重点领域科学开展制度设计,推动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转变,破除高碳发展路径依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低碳转型。
为强化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建设法治保障,制定推进示范区高质量发展的基础性法规《浙江省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条例围绕进一步完善示范区治理体制、规划建设、生态环保等内容,对跨省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生态环境保护“三统一”、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等作出规定,充分发挥示范区的改革“试验田”作用,以法治方式助力示范区走出一条生态文明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得益彰的跨区域共建共享新路径。
围绕改善民生,增进人民福祉
就业是民生之本,是最大的民生工程、民心工程和根基工程。省人大常委会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制定《浙江省就业促进条例》,将党中央和省委有关促进就业的决策部署转化为法规制度,压实政府及有关方面责任,完善重点群体就业支持和权益保障政策,促进改善就业环境,并在加强创业扶持、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强化职业能力建设、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等方面作出许多创设性规定。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是民族的希望,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呵护和关爱。省人大常委会结合我省实际,修订《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条例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在加强家庭教育指导和学校保护、建立初始不良行为预防和矫治、心理健康问题早预防早治疗、强化纹身管理和笑气监管等方面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促进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六位一体”保护协同发力,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公共法律服务是政府公共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性工作。省人大常委会制定《浙江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科学界定公共法律服务和市场化法律服务,在公共法律服务圈、涉外法律服务等方面作出创新规定,突出公共法律服务的民生保障作用,加大对残疾人等特定群体以及山区海岛县的支持力度,促进公共法律服务更加普惠均等。
婚假是社会普遍关注的民生事项,省人大常委会顺应人民群众现实需求和期盼,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制定《浙江省婚假规定》,对婚假时间、休假方式、职工权益保障等作出具体规定,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此外,为加强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制定《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率先在法规制度层面提出“作物健康理念”,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统防统治、化学农药定额施用、数字化监测防控等经验做法上升为法规制度,用法治手段推动农业丰产。
围绕提高立法质量,完善“1+X”立法工作制度体系
省人大常委会深入贯彻党中央和省委关于深化立法领域改革的决策部署,围绕提高立法质量,持续健全“1+X”立法工作制度体系,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今年是党中央提出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10周年,也是省人大常委会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10周年。省人大常委会深入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开展基层立法联系点提质扩面工作,新选定46家省级基层立法联系点,使得联系点布局更为科学、结构更为合理、覆盖更为广泛;出台《关于推动基层立法联系点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明确联系点的功能作用和职责要求,完善工作流程,强化要素支撑,加强协同联动,落实组织保障,更好地发挥联系点在推进民主立法中的积极作用。
科学立项是做好立法工作的基础。在深入总结实践经验、开展调查研究基础上,出台《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地方性法规立项工作规则》,将党的领导、人大主导、质量优先、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等要求体现到法规立项全过程,设置专章明确立项标准,对立法建议项目申报论证、初步论证、研究筛选、逐项论证、协调论证、课题研究等作了规定,建立层层递进的法规立项论证体系,着力提升法规立项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为推动法规有效实施落地,进一步健全法规闭环管理机制,强化配套规范性文件制定情况检查和通报,抓好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制度落实,《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9件法规按要求报告实施情况。聚焦讲好立法故事,加强出台法规的宣传解读,召开新闻发布会和法规宣传贯彻实施座谈会5场,为法规实施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此外,持续推进立法数字化改革,在运行维护好地方立法综合应用的同时,进一步深化人工智能、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开发立法智能助手,实现文本校对、条文比照、法规检索等事项的智能化,为法规起草和审查提供智能辅助,并继续优化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开发规范性文件智能审查模块,推动提高立法工作质量和效率。
围绕维护法制统一,强化审查指导
在做好省本级立法工作的同时,加强对设区市立法的审查指导,强化选题研究协调,帮助设区市更好地处理立法质量和数量的关系,更好地做到体现特色、管用实用。坚持提前介入,围绕政治性、合法性、合理性、操作性等问题加强跟踪指导,努力将问题解决在法规通过前,推动制定《杭州市数据流通交易促进条例》《宁波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温州市民营企业科技创新促进条例》《湖州市生态文明典范城市建设促进条例》《嘉兴市综合查一次若干规定》《绍兴市越剧保护传承发展条例》《金华市租赁厂房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衢州市南孔文化传承发展条例》《舟山市瓶装燃气运输与配送管理规定》《台州市提高技术工人待遇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若干规定》《丽水市青田稻鱼共生系统保护发展条例》等一批特色管用的法规,推动提高全省立法工作整体质量,使有限的立法资源发挥最大效用。
备案审查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监督制度,是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重要法律制度。省人大常委会总结实践经验,制定《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继续推进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建设,健全人大常委会每年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制度。推动乡镇街道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打通备案审查“最后一公里”。一年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报送备案地方性法规55件,接收备案规范性文件66件,对21件审查建议进行回复和答复,备案审查工作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备案审查工作座谈会上作经验交流发言
此外,根据党中央和全国人大部署,开展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法规、地方性法规中明显滞后不适合继续适用的规定的集中清理工作,研究汇总各方面意见建议,按规定上报法规清理工作情况,废止《浙江省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条例》等4件法规,有效维护法制统一,提升我省地方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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