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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期寄养宠物欠费,商家能“喜提”长期伙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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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02/06
23:52:23
2025-02-06 23:52:23 来源:潮新闻 记者 王啸 通讯员 侯利霞

图源:视觉中国

  刚刚过去的春节假期,由于宠物不方便携带回家,有人便选择暂时将“毛孩子”寄养在宠物店。然而,也有这样的人,却在约定寄养期结束后,迟迟不将被寄养的宠物带回家,也不付费。

  日前,义乌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服务合同纠纷的宠物寄养案。

  被告郭某因着急外出出差,将其饲养的两只宠物狗送至义乌市某宠物医院处寄养后,未签订书面寄养协议也未付费后就离开了。因郭某此前在店内消费过,是老客户,且双方口头说好暂时寄养两周左右,宠物店老板娘马某同意了。在寄养期间,马某每天向郭某发送遛狗视频,反馈宠物狗的状况,郭某表示满意。

  约两周后,马某联系郭某过来接宠物回家,郭某以身体原因称稍后几天再来接。考虑到郭某要养伤,马某同意继续饲养两只宠物狗,并在征求郭某的同意下,多次为两只宠物狗洗澡、修毛、驱虫等,两只宠物狗在宠物医院过得很好。但时间一长,寄养费越积越多,累计已超2万余元。多次催讨下,郭某陆陆续续支付了2000元,但始终不来领回宠物狗、结算欠款。

  事情变得越来越复杂了。

  首先,双方并没有直接签订书面合同,寄养费用仅是口头约定,宠物店应该如何维权?

  其次则是,如果寄养人仍然拒绝付费,这种情况下宠物店是否有处置宠物的权利?

  义乌市某宠物医院后将郭某起诉至义乌法院,要求解除宠物寄养服务合同,支付寄养费、狗粮费、洗澡费、用药护理费合计两万余元,限期取回案涉两只狗,如不取回,由原告自行处置。

  “为避免继续产生寄养费、损失扩大化,我们第一时间组织双方到场,由郭某领回两只宠物狗,并办理交接手续。”负责审理此案的法官侯利霞说。

  这个案子比较特殊的点在于,宠物寄养人一边承诺支付费用并要小狗,但就是迟迟不付款,小狗也不领走。二者也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寄养费用也存在争议。

  侯利霞告诉记者,原告义乌市某宠物医院与被告郭某虽未签订书面的寄养服务合同,但被告将案涉两只小狗送至原告寄养,原告为两只小狗提供喂食、洗澡、护理等服务,被告向原告支付了部分费用,故原、被告之间已经成立了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原告通过微信多次联系被告支付其欠付的寄养费用,但被告均未支付,即被告经原告多次催告后仍未履行合同义务,据此,原告依法可以解除合同。

  也就是说,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宠物店马某可以依法维权。对于之前已经履行的合同内容,当事人可以请求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双方寄养服务合同解除,被告郭某支付原告寄养服务费2万余元,并赔偿损失1000余元。

  不支付费用的情况下,宠物店是否有权自行处置寄养人的宠物?

  对宠物店而言,未经合法程序,不可擅自处置被寄养的宠物。“一方面,经营者应当与宠物主人积极沟通,告知其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将宠物用于抵消债务。另一方面,在宠物保管期间,宠物店负有妥善管理义务,因管理不善致宠物受害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侯利霞提示道。

  因此,在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如果遇到类似情况,侯利霞建议及时、积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免损失进一步扩大。

  事实上,处置寄养宠物涉及到宠物所有权的问题。《2025年中国宠物行业白皮书(消费报告)》指出,2024年,中国宠物数量为12411万只,较2023年增长2.1%,宠物行业不断发展,宠物寄养也受到更多人的追捧。

  浙江省民商委主任、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金岐岚律师认为,商家与宠物寄养人之间是服务合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与宠物归属本身是两个法律关系。

  宠物是主人私有财产,但是其财产价值评估是没有统一标准的,商家和宠物主人之间可以约定详细履行条款及违约条款。为了维护宠物店和宠物寄养人的合法权益,商家可以采取设置押金的方式,让宠物寄养人先预付一部分费用。

  宠物寄养人也应该谨慎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店家,在签订协议时注意违约情形等条款,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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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宠物店;宠物狗;原告;被告责任编辑:马驰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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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过去的春节假期,有人选择暂时将“毛孩子”寄养在宠物店。然而,有些人却在寄养期结束后,迟迟不将宠物带回家,也不付费,面对这种情况,该如何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