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新华社受权发布了国务院第837号令《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该规定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对外投资的行政法规,填补了对外开放40多年来的一个制度空白。
众所周知,自1979年对外开放以来,我国“引进来”领域已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作为上位法保障,但“走出去”领域始终没有专门的法规。837号令彻底改变了这一局面,其意义远不止于填补空白——它是中国对外投资发展的新起点,更是第一次将改革开放40多年来中国对外开放的“三重演进”成果在一部法规中进行系统叠加呈现。
从适应型开放到制度型开放:规则建构能力迭代升级
中国对外开放的规则演进,大致可分三个阶段——
适应型开放(1979—2000年):规则由他国主导制定,我们调整自身适配规则。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开启“引进来”立法,彼时“走出去”几乎为零——1985年才放开非国有企业对外投资,且所有项目均需逐一报批,起步阶段无论是出海企业数量还是投资规模都极为有限。这一阶段规则由GATT(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定框架,我们的核心工作是修改国内法对接要求,核心动作是“放开”:取消限制、打开国门,但能走多远,取决于对方给我们留多大空间。
主动型开放(2000—2019年):我们主动调整制度,构建双向开放布局。2000年“走出去”战略正式提出,此后加入WTO、推进“一带一路”、实施自贸区负面清单、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确立准入前国民待遇,我们不再是“调整自身迎合他人”,而是“主动调整制度,既吸引外资进来,也支持中国企业出去”。但这一阶段国际规则的主导权仍在其他国家手中——CPTPP(《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DEPA(《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这些高标准经贸协定,我国仍是申请加入的一方,核心动作是“开放对接”,方向仍是融入现有国际框架。
制度型开放(2019年至今):从被动对接规则转向主动参与规则制定,从被动接受制度转向主动建构体系。在837号令公布前,今年4月我国还连续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规定》(第834号国务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第835号国务院令)。与前阶段相比,最核心变化是:中国已经开始构建自主制度体系,并使之与现有国际规则体系形成良性互动。837号令设计的分类分级管理、安全审查、投资壁垒调查、反制措施的制度组合,虽没有现成模板,但每一项机制都借鉴了国际先进经验,有可追溯的国际法先例。
制度建构不是“另起炉灶”,而是在既有国际规则框架内补上我们自己的制度工具。837号令的条文是中国对外开放40多年演进的缩影。比如,第4条明确“国家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济贸易规则”,是多年适应型基础上的主动对接;第5条确认“投资者依法享有对外投资自主权”,是以我为主的主动型开放;第15条安全审查搭配第24至25条反制措施,则是在制度建构阶段打造全新政策工具箱。一部法规容纳三层历史积累,是中国开放不断走向深入的注脚。从对接规则,到参与规则,再到影响规则,标志着我们正以更加主动的姿态迈向全球开放治理的舞台。
从政策允许到法律赋权:“走出去”的主体边界更完整
对外开放以来,企业出海权利来自多部门规章的“允许”,规则分散在发改委、商务部、外汇局等多个部门,标准不一、口径不同。837号令第5条明确写入:“投资者依法享有对外投资自主权,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这不再是政策“允许你走出去”,而是法律明确“保障你有权走出去”,从“允许”到“享有”,权利性质发生了根本变化。
同时,有关部门在解读时强调“投资者是开展对外投资活动的主体”,837号令在赋权同时,也强化了投资者的主体责任:权利与责任并重,自主决策与自担风险对等。赋权之外,这项法规还搭建了完整约束框架:包括分类分级监管、核准备案、技术数据管制、安全审查等,并配套了对应罚则。
一个值得关注的关键点是,随着837号令的出台,中国对外投资的主体边界更加完整了:1979年只有国企能出海,2000年后所有企业放开准入,如今则首次将居民个人制度化地纳入“投资者”范围——这是对外开放40多年来,“走出去”主体第一次实现全覆盖。此外,个人对外投资的具体管理办法这次已授权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显然,837号令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统一整合了对外投资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形成了“引进来、走出去”“双向开放”规则的法治双翼。
从被动承受到对等回应:安全成为开放核心的底层要求
837号令有一点容易被误读——就是把安全要求当作开放的“附加条件”或者“事后补丁”。事实上,“统筹发展和安全”就写在总则第3条。这说明安全是嵌入到开放法规底层的规定要求。
837号令构建了三层递进的安全保障与权益保护架构,安全审查管住事前事中,技术防线堵住监管漏洞,反制措施提供对等回应——从预防到封堵再到反击,形成互相支撑的完整体系。
特别是反制措施实现了从“被动承受”到“对等回应”转变。在837号令出台前,中国企业在海外遭遇歧视性限制时能够动用的工具十分有限,主要是外交抗议、贸易谈判、WTO争端解决。837号令第24至25条搭配第23条投资壁垒调查,将进一步改变这一被动局面。三部门解读明确指出,反制措施“是为保护中国投资者及其对外投资的正当权益、保护国家海外利益不受威胁侵害而采取的必要措施,是保护性、防御性措施,不影响正常的市场交易活动,也不影响企业自主依法解决商业纠纷”。
反制措施并非凭空而来,反制机制在国际法上早有先例。837号令反制条款属同类对等回应工具,即在现有国际法框架内,通过国内立法设立,以对等方式回应歧视性措施。核心区别有两点:一是法律层级更高。我国首次将这一机制写入对外投资行政法规,制度稳定性高于部门规章。二是有程序闭环。反制条款与投资壁垒调查形成“调查认定—启动反制”的完整链条,先调查确认对方行为构成歧视性投资壁垒,再启动反制,有程序、有依据,绝非随意决策。
总而言之,837号令是我国对外投资发展历程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法治实践,意味着中国对外开放制度更加成熟,既坚定不移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通过更深层次开放带动更高水平发展,同时统筹发展和安全,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对外投资高质量发展,为中国投资者“走出去”提供坚实制度保障,也为推动全球化进程能重回正轨发挥积极重要的制度导向作用。
(潘毅刚,浙江省发展规划研究院副院长、研究员)
版权和免责申明
凡注有"浙江在线"或电头为"浙江在线"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并保留"浙江在线"的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