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再次引起广泛关注。
上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管理做出规范。《暂行办法》规定,今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或再转让须征收20%至50%的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同时,调节金全额上缴试点县地方国库,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据了解,该办法适用于国家确定的包括浙江德清在内的15个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县(市、区)。
“这份文件的有效期到2017年12月31日为止,和之前开展的农村集体土地制度改革试点的时限是一致的。”在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土地管理系教授吴宇哲看来,此次出台的《暂行办法》是针对此前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的配套措施,也是“一年多来农村集体土地制度改革中逐渐探索出来的新思路”。
为什么收取调节金?
这个思路从何而来?
2015年9月8日,德清县砂村村20亩村级集体土地40年使用权经过拍卖,最终以1150万元出让。
这为此次《暂行办法》的出台,提供了样本。
作为全国首宗农地拍卖入市的德清,“虽然中央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意见里要求完善土地增值收益在国家与集体之间的分配机制,但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怎么收?收多少?没有明确的办法,也没有可以参照的案例。”一直参与此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的德清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钟和曦坦言。
不过,“农村集体土地拍卖为什么还要收调节金?”吴宇哲也曾参与此项课题的研究,“原来的村集体土地是通过征用的方式,村民获得一定的征地补偿款和养老保险,村集体土地则被收归国有后以招拍挂的形式再出让。而此次改革直接将村集体土地拍卖,收益也直接归属于村集体。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财政对公共领域的建设。”
在钟和曦看来,“土地价值的增值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城镇化的推进和地块周边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如道路、医院、学校、公园等,都会影响土地的价值。”
言下之意,如果村集体土地拍卖获得的收益全部归属村集体,那么,“周边的公共配套谁来做?钱从哪里来?”
为了打破这种改革僵局,德清着手破题。
如何收取调节金?
根据德清改革的经验,“我们针对德清县下辖的6个乡镇和开发区的土地进行了测算,每亩土地需要4至8万元的公共基础设施投入,这还不包括大型的设施建设。”钟和曦说,国有土地出让还需要缴纳7至8项公益基金,用以投入教育以及农田水利等全社会的公益建设,“这个比例大概占出让价的16%。两项相加,就是每宗土地需要的公共设施建设的最低成本。”
此外,为合理调节因地块区位、规划用途不同带来的增值差异,德清还根据出让土地的用途和地段,将全县可入市的1881宗村集体土地分门别类,建立了“按类别、有级差”的调节金征收模式。钟和曦举例,“砂村第一宗土地拍卖后是作为商贸服务业的用途,土地价值高,这比工业用途所收取的调节金就要相对高一些。同时,这块地属于乡镇区域,比市区范围内的调节金就低一些。”
根据核算,全国首宗村级集体土地拍卖后,收取了30%的调节金。钟和曦透露,就德清全县而言,“我们确定了总出让价的16%至48%作为调节金收取范围。”
而此次出台的《暂行办法》采取了收取增值部分的20%至50%,这与德清模式大同小异。在吴宇哲看来,“德清首宗农村集体土地拍卖,在许多方面有了突破,关于调节金的探索就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这也为其他14个地区的试点提供了可操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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