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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法院重拳打击涉毒犯罪 毒品犯罪缓刑适用将受限
2016年06月24日 04:31:00 来源: 浙江在线-浙江日报 浙江日报记者 黄

  浙江在线6月24日讯(浙江日报记者 黄宏)在“6·26”国际禁毒日到来之际,6月23日,省高院向社会介绍了全省法院毒品犯罪案件审判工作情况,并公布十大典型案例。

  据了解,全省法院2015年一审审结毒品犯罪案件共计8330件,同比增长56.26%,判处毒品犯罪分子10571人,同比增加41%,其中,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至死刑1898人,重刑率为17.95%。

  据省高院负责人介绍,从案件审理情况可以发现,当前传统毒品海洛因正逐渐退出主流市场。2015年,法院审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海洛因的案件共计812件,占上述类型案件总数的16%;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冰毒、“麻古”、氯胺酮等合成型毒品案件共计4160件,所占比例85%以上,已成为主要的毒品品种。

  我省毒品犯罪的形势依然严峻。我省涉毒区域从温州、宁波、台州、杭州等相对集中区域,向全省其他地区快速蔓延,特别是衢州、丽水这几年毒品案件均有大幅度增加。

  在涉毒案件中,大宗毒品案件明显增加,毒品犯罪呈现出团伙化、组织化、集团化发展趋势,部分案件出现武装掩护贩毒的情况。2015年,全省审理的1千克(冰毒、海洛因)以上的毒品案件有128件,最大的有50余千克。呈“宝塔型”的团伙犯罪逐渐增多,处于“塔尖”的毒枭一般往往控制着本区域内的毒品供应,“塔尖”下面是分层次的一些毒品“批发商”,“塔底”是末端吸毒人员,一个案件往往有一二十人,带有犯罪集团化性质。

  据介绍,我省法院将打击的重点指向走私、制造毒品、大宗贩卖毒品等源头性犯罪,对于毒枭、职业毒犯、累犯、毒品再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毒品犯罪分子,坚决依法从严惩处,该判处重刑和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对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罪证确实充分的毒品犯罪分子,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坚决判处死刑。”这位负责人说,此外,我省还将加大对非法生产、运输、买卖制毒物品犯罪的打击力度,更加注重对零包贩卖毒品尤其是多次贩毒人员的从严惩处,加大对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毒及非法持有毒品等“末端”毒品犯罪的惩处力度,严惩向农村地区贩卖毒品及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毒品犯罪。

  “毒品犯罪性质特殊,犯罪分子的再犯比例较高,其中部分人员还在缓刑、假释考验期内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再次实施毒品犯罪。”这位负责人说,我省法院还会限制毒品犯罪的缓刑适用,明确对具有毒枭、职业毒犯、累犯、毒品再犯等情节的毒品罪犯,毒品再犯一般不得适用缓刑,并从严把握毒品罪犯减刑条件,严格限制严重毒品罪犯假释,确保刑罚执行效果。



标签: 毒品;犯罪 责任编辑: 杨静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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