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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旅游条例》 拟出新规导游误导游客消费 最高罚两万元
2016年06月26日 09:43:00 来源: 杭州日报 黄宇翔

  近年来,随着国家和浙江省相继出台实施了《旅游法》和《浙江省旅游条例》,以及市民群众对旅游服务的要求日益提高,杭州市自2005年颁布实施的《杭州市旅游条例》也面临修订。

  日前,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三十八次会议,作为会议的一项议程,审议《杭州市旅游条例(修订草案)》。

  据悉,本次修订新增15条、修改22条、删除12条,修订后的条例共56条。修改部分的内容涉及促进旅游业发展、监管旅游安全、规范旅游经营者行为、保障旅游者权益、在旅游区设立公安派出机构等诸多方面。

  将设立旅游产业基金

  为支持旅游市场开发和新产品培育,条例新增第十三条,要求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聚合作用,推动设立旅游产业基金。据市旅委相关负责人透露,此项规定的目的在于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撬动社会资本化解旅游业融资难。

  该条同时还规定,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金融机构开发旅游信贷产品,鼓励保险机构开发旅游保险产品,鼓励旅游经营者开发和培育特色节庆活动,鼓励利用大型会议、博览交易、文艺演出、体育赛事等活动发展商务会展旅游等,加大对新形势下旅游业发展的支持力度。

  带薪休假制度要抓落实

  保障城乡居民实现其日益增长的休闲度假需求,是本次条例修订的一个重要内容。为此,条例新增第十九条规定“本市鼓励城乡居民利用带薪休假假期出行旅游”,并明确社会保障部门和工会等组织应当“依法开展职工带薪休假制度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第二十条规定“本市在区域开发中应当统筹考虑城乡居民的休闲度假需求,逐步增加绿地公园、休闲广场、生态慢行系统等公共休闲空间的供给”。

  导游诱骗游客要重罚

  因旅游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旅游者受导游、领队的误导而产生额外消费的现象时有发生。对此,条例新增第四十一条规定“导游、领队人员不得以不实讲解等手段诱骗、误导旅游者,使其同意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使其消费”。若导游、领队人员违反该款条例,将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景点可设公安派出机构

  目前,泰国、韩国、埃及等国家都设立了专职的“旅游警察”,国内三亚、丽江、昆明、桂林、秦皇岛等地也成立了旅游警察支队,负责处理旅游纠纷,提供旅游信息咨询和应急救助等服务。

  经过前期调研,为营造安全、规范、有序的旅游环境,净化旅游区(点)秩序,并借鉴国内外先进案例,条例新增第十四条,规定“本市可以根据需要在重要旅游区(点)设立公安派出机构,负责查处扰乱景区旅游秩序、侵害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等违法行为。”

标签: 杭州;旅游条例;导游;消费 责任编辑: 杨静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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