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2点半,上城法院14号法庭,50岁的金师傅走上原告席。他肤色黝黑、头发稀疏,戴一副老式无框眼镜,微微佝偻着背,看起来有些无精打采。
金师傅是江山人,平时靠开挖机为生。两年前,他在一工地挖土时,挖机发生故障,金师傅找人来修,不料修理过程中忽然有铁块飞出,不偏不倚正好砸中他的右眼。
金师傅说,自己当时差点痛晕过去,进医院后缝了100多针,眼睛一直流泪不止。
“喏,到现在还有影响,见不了光,稍微远点的东西也看不清。”金师傅指指右眼,眼睛眯成了一道缝。经司法鉴定,他的伤势已经构成七级伤残。
事发后,金师傅联系了发包公司和施工单位,但对方都说自己没有责任。他又咨询了律师,最后以侵犯生命健康权为由,将修挖机的男子高某告上了法庭。
昨天,高本人没有到庭,委托律师代为出庭应诉;金师傅也请了一位律师。
在起诉状中,金提出:请求法院判令高承担侵权责任,共赔偿误工费、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43万余元。
对此,高的律师直截了当答复:被告不存在侵权事实,所以无需赔偿。
“铁块就是他修挖机时飞出来的,怎么不关他的事!”金师傅情绪激动,一时间语无伦次。他说,当时金拿着榔头敲敲打打在修挖机,他则站在一旁等待,其间一榔头下去,铁块就飞溅出来,前后不过一两秒。“虽然事发突然,但至少可以确认是修理工修理时导致我受伤的。”
金师傅的律师提交了司法鉴定书、出院记录、病历以及电话录音等证据。
电话是事发10天后金师傅打给高的,从录音中可以听到,金师傅说自己眼睛没好,希望高能先付一部分钱,但高声称自己没有责任,拒绝了。
事发至今,金师傅没有拿到一分钱赔偿。
“我跟他(高)认识十几年了,以前也专门找他修过车子,没想到出了这事,他推得一干二净。”金师傅说,高开了一家蛮大的修理厂,经济条件还不错。
然而,律师打电话向高核实时,高却说,事发那天,自己是第一次认识金师傅。至于其他问题,比如金师傅是如何受伤的,他一概回答“不知道”。
休庭期间,法官为双方组织了调解,经过沟通,高最后表示:最多出2万块钱。
由于双方分歧较大,法官宣布将择日另行组织两人当面协商。
什么样的情况会构成侵犯生命健康权?侵权人又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这两个问题,我们请“律师来了”签约律师给大家讲一讲。
签约律师姚冰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是指他人实施侵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行为而引起的纠纷。
生命权是以人的生命安全利益为内容的权利,侵犯了生命权的结果一般就是生命的丧失;健康权是指公民以其机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维护人体生命活动的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包括健康维护权和劳动能力以及心理健康,例如餐馆提供给顾客不健康的食物导致顾客生病或者通过恐吓他人使他人精神衰弱等,都是侵害健康权的表现形式;身体权是指公民维护其身体完整并能自由支配其身体各个组成部分的权利,侵害身体权的表现形式主要有非法搜查公民身体的行为、对身体进行殴打的行为以及对尸体的损害行为等。
以上权利受到侵犯时,赔偿权利人应提供证据证明侵权人的身份信息、侵权行为、侵权结果以及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与侵权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一般来说,可以搜集的证据包括记录侵权行为的照片或视频,医药费、鉴定费等费用票据证明等。
遭受人身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因伤致残的,可以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受害人死亡的,除可以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抢救所花费的费用外,还可以要求其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签约律师
姚冰箐:
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民商事诉讼。
(都市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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